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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标转让给非本单位人员协议效力如何?深圳律师为您讲解

时间:2023-10-18 14:31 点击: 关键词:深圳律师,集资房转让

  依法享有单位集资房购房指标的本单位职工将购房指标转让给非本单位人员的行为,涉及到了购房指标的性质、转让的合法性、转让协议的效力等多个法律问题。本文深圳律师将从法律原则、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案例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单位集资房标转让给非本单位人员协议效力如何?深圳律师为您讲解

  一、购房指标的性质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购房指标,是指在限制购房政策下,规定一定时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优先购买房屋的一种指标。购房指标的性质应属于一种权利,但具体归属于哪一种物权,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购房指标的性质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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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此,购房指标作为一种权利,其归属应属于物权范畴之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订立协议,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因此,购房指标的转让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性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性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购房指标不得转让、出租和挂靠。因此,购房指标的转让应该是不允许的。

  三、深圳相关实践案例

  深圳市是全国限购限价政策实行最早、限购门槛最高的城市之一,对于购房指标的转让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相关规定,购房指标不得转让。具体来说,深圳市购房指标转让存在以下情形:

  在购买房屋时,购房人不得将购房指标转让给他人;

  在签订合同、办理房屋登记时,不得以转让购房指标的方式进行办理;

  如果购房人已经购买了房屋,但是因个人原因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得将购房指标转让给他人。因此,根据深圳市的规定,购房指标的转让是不被允许的,购房指标也不能作为交易的标的物。

  四、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效力

  购房指标的转让是不被允许的,转让协议的效力自然也是不存在的。如果依然存在转让行为,那么该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非法目的订立的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如果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为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属于因非法目的订立的协议,是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的。

  五、法律案例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购房指标的稀缺性,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职务之便,或是其他手段,将购房指标转让给非本单位人员,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下面是一起深圳市购房指标转让案件的法律实践:

  深圳市某公司职工张某在购买房屋时,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购房指标转让给非本单位人员,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相关规定,是非法的。

  后来,张某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这个案件中,法律机关对购房指标转让行为进行了打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六、结论

  购房指标的转让是一项敏感的法律问题,因此,在购房过程中,我们应该加强对购房指标的认识,不要轻信购房指标转让的承诺,以免受到损失。同时,法律机关也应该加强对购房指标转让行为的打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单位集资房标转让给非本单位人员协议效力如何?深圳律师为您讲解

  总体来说,购房指标的转让是不被允许的,转让协议的效力自然也是不存在的。购房指标的性质属于一种权利,但具体归属于哪一种物权,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如果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为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属于因非法目的订立的协议,是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的。最后,深圳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购房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轻信购房指标转让的承诺,以免陷入法律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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