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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产律师解读:恶意欺骗购房者,开发商被判双倍赔偿

时间:2025-01-18 12:08 点击: 关键词:深圳房产律师

  在房地产市场中,一些不良开发商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采取欺诈手段误导购房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近,一则关于开发商因恶意欺骗购房者而被法院判决双倍赔偿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作为深圳房产律师,我们来深入解读这一案例,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维权途径。

深圳房产律师解读:恶意欺骗购房者,开发商被判双倍赔偿

  ### 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于2015年6月27日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被告房地产公司将位于楚雄某地B幢28层2806号商品房出售给原告,该房面积为40.12㎡,总房款为40万元,房款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郭某于当日向被告付清购房款40万元,并现金支付维修基金8000元及代收代缴契税12000元,合计支付42万元。然而原告交清上述款项后,被告却迟迟不与原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告无奈到房管局查询,才得知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早已被被告出售给凡某,且早已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登记备案。原告郭某遂到法院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由被告返还己付购房款40万元、维修基金和代收代缴契税,赔偿己付购房款的一倍40万元。

  经审理,楚雄市法院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将己出售给他人的商品房另售给原告郭某,导致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在本案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已将商品房出售给他人并办理登记备案的情况下,仍然与原告郭某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原告购房款。

  ### 律师提醒

  针对此类恶意欺诈购房者的行为,深圳房产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保持警惕,注意以下几点:

深圳房产律师解读:恶意欺骗购房者,开发商被判双倍赔偿

  1. **核实开发商资质**: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务必核实开发商是否具备相应的开发资质和预售许可证明,避免遭遇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 **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房屋交付、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保留证据材料**:在购房过程中,应妥善保存好各种证据材料,如付款凭证、宣传资料、沟通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4. **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一旦发现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或违约情况,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深圳房产律师解读:恶意欺骗购房者,开发商被判双倍赔偿

  总之,购房者在面对开发商的恶意欺诈行为时,不应忍气吞声,而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为购房者营造一个公平、透明的购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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