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如下: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协议或者有争议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相应的补偿,法律规定另一方应当进行补偿。而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也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接下来就由深圳离婚房产分割律师为您讲述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基本案情】
王和李婚后有了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
结婚期间,李某以其两个子女为被保险人,办理了XX年金(分红型),保费总额10万元。
王后表示双方感情破裂,提出离婚,并要求将上述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
李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购买了人寿保险,该行为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投资,因被保险人是其子女,故也属于对其子女的赠与行为。
但是,保险仍处于保险给付期,不宜分析,王某可向保险公司申请作为共同投保人参与续保和保险分红管理,如有争议,可另行解决。
【律师评析】
争议的焦点在于: 李某为两个孩子购买的保险可以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保险合同约定以两个子女为被保险人,从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保险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同时,针对教育子女的保险公司往往兼具储蓄型保险和意外发生事故责任保险市场两种不同功能,因保险受益人实际为被保险人(即子女),父母的投保企业行为应视为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该赠与行为在保险费缴付时即完成了一个对应部分活动现金使用价值的权利转移,相关研究保险发展利益的领取人系子女。
因此,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离婚时不能分割。
目前,大多数法院将其视为赠与,不将其作为共同财产处理,或暂时不予处理。
离婚诉讼法院管辖
一、一般设计原则:原告就被告
即向被告住所地(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
1、被告可以离开住所地超过企业一年。
2、非军人进行起诉非文职军人的。
3、被告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被告人被宣告失踪或者失踪的。
5.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
二、军人离婚的管辖:
1、如果非军人起诉平民,原告就是被告。
2、如果士兵起诉非士兵,原告是被告。
3、双方企业都是中国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工作单位驻地的军事法院进行管辖。
4、中国经济国际的当事人可以在国外时的诉讼进行管辖:
5、一方当事人在该国居住地的法院有管辖权,无论另一方当事人在该国居住,另一方当事人在该国提出离婚诉讼。
6、双方企业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可以起诉的,原告和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工作都有管辖权。
7、在中国境内结婚并在境外定居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在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该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接受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的。 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该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深圳离婚房产分割律师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以上就是深圳离婚房产分割律师为您讲解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深圳离婚房产分割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深圳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未取得房证离婚房产分割纠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