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原告俞(男)和被告朱(女)于2016年4月13日登记结婚。2016年2月27日,原告花了265万元买了一栋房子。2016年2月底。4月17日,他分别将20万元和60万元从原告账户转账给卖方,余185万元向银行贷款。主要贷款人是俞。截至2018年4月21日,余179万元的贷款尚未偿还。2016年6月取得房屋产权,产权以双方名义登记。2016年7月,双方同意离婚,并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共同购买房屋和贷款属于男方;各自的债务和存款由双方处理;没有其他争议。
2017年12月,俞某起诉要求确认上海某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朱某配合办理转让。
朱不同意这一点,认为:1。购房首付40万元为现金给原告,然后由原告转让给卖方;2.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协议表示权利义务不一致,协议中的房屋所有权协议无效。认为房地产物权变更登记有效,因为离婚协议未经产权登记变更,协议无效;3。当时,他非常生气,违真实意思,在原告的欺诈下签署诈下签署,协议无效;4。双方口头同意离婚协议,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被告房屋折价80万元。5.2017年12月,他致信原告,表示不同意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撤销赠与其一半的产权,这是他对离婚协议的协议。综上所述,要求法院确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贷款为480万元,扣除原房屋估价。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1。被告主张购房首付40万元以现金支付给原告,因为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接受;2。被告声称离婚协议是在欺诈下签署的,违反了其真实意图,因为它没有提供欺诈证据,不接受;3.被告声称,2016年7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被告的房屋折扣80万元没有提供证据,难以接受;4.被告声称离婚协议是赠与合同的争议,并在诉讼中要求撤销赠与。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财产的分割意见,不是赠与合同,法院难以接受;5.被告声称离婚协议的内容无效是被告对离婚协议中权利义务的不一致理解和对物权法的解释有偏见,不予接受。
判决如下:上海浦东新区以双方名义登记的房屋归俞所有,被告朱协助配合俞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分析
上述案件似乎是要求履行离婚协议的纠纷,但从被告的陈述和辩护来看,这实际上是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反悔,是一场涉及离婚协议变更的纠纷。
离婚协议的履行一般是对方对财产分割的反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和第九条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行为。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深圳离婚房产律师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在离婚时签署离婚协议,有些影响后续财产,有些影响后续财产如何分割,有些协议本身对财产分割有歧义,有些离婚协议对财产协议不详细,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注意诉讼时效
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和约定的。
但是,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离婚时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试图占有另一方财产,则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注意收集证据。
无论什么类型的案件,证据都是案件的支撑点,所以如果你要求改变。取消,或者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们都应该注意证据收集,这方面可能需要咨询专业人士看看如何收集证据。
3.认真签署协议
老话题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谨慎,以避免歧义和未详细的部分。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代理,以便一些非理性离婚或缺乏法律知识的人能够尽可能弥补可能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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