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称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是确认原告购买的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所有。二是命令被告承认新原告办理房屋转让手续。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白的新母子关系。2017年12月8日,白和王登记结婚。婚后,他们没有房子。原告的父母买了所涉及的房子,让白的新居住。买房时,原告与白签订了购房协议。房屋产权属于原告,白色使用。原告得知白同意于2020年9月29日离婚,并在双方协议中分割了原告的财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白无权分割原告的房屋,因此判决了起诉请求。
被告称
白某新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丹辩称,他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新恶意串通,以损害王某离婚后的财产。涉案房屋由第二被告婚后购买,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涉案房屋产权以被告的新名义登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原告无关。白某与王某离婚前,涉案房屋产权无争议。
法院查明
2018年6月7日,作为买方,白与新与外人冯某宽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北京市股票房屋销售合同》,同意白某新以总价1374万元购买涉案房屋。
2018年8月2日,涉案房屋登记为白某新名。
2018年8月15日,二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与银行签订购房贷款合同,同意二被告向银行借款100万元购房。
2020年9月29日,第二被告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第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男方购买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双方同意该房屋归男方个人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偿还;男方支付女方总折扣500万元。另外,男方不需要支付任何其他款项,女方不得要求任何其他权利。女方同意上述折扣由男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三年内支付,月折扣不低于5万元,总折扣不低于120万元。
原告提交了2018年8月1日与白新签订的购房合同,内容是母亲周和妻子现有住房,再次购买新房,不能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所以以白新名义购买新房:1,母亲在2018年10月31日前使用周银行存款,转让儿子白新1196万元购买朝阳区1号房屋。2.白买了一栋新房子,产权证书登记为白的新名字,实际产权属于母亲。白只有新的使用权。未经父母同意,不得抵押、转让或出售。这楼是周和妻子的共同财产。3.母亲周和白的新妻子王解释说,大楼的产权属于白的新母亲,王承认。
2018年6月24日,王某丹在与有原告的微信群聊天中表示:我与白签订了新的婚后协议,100%的房产属于白。希望妈妈和白能平静沟通。
在审判中,原告说他没有资格买房子。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娟的诉讼请求。
深圳离婚房产律师分析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涉及的房屋以白某的新名义登记。根据与白某新签订的购房合同要求,原告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但涉案房屋在白某新与王某结婚期间购买。涉案房屋100万元的银行抵押贷款以白某新与王某丹为共同借款人。原告与白某新签订的购房合同既没有王某丹签订,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丹知道并同意。
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除,依法登记有效;未登记、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房屋现以白色新名义登记,原告与白色签订的新购买合同无产权效力。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属于其所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
深圳离婚房产律师讲夫妻一起买房离婚房产纠纷 | 深圳离婚房产律师讲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子离婚怎么分? |
深圳离婚房产律师谈离婚后再婚期间购买多套房产的纠纷 | 深圳离婚房产律师讲离婚后觉得房产分割不妥能反悔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