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全面生效,不仅对国家和人民都是一件好事,而且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大量修改,关注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明确提出了解决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不能保证拆迁户生活水平不降低的问题。那么,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中的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对人们的实际影响是什么?请看深圳动迁官司律师的讲解。
一、新《土地管理法》放弃了以“土地年产值倍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代之以“区综合地价”作为征地补偿的参考指标,基本上满足了当地经济发展和变化的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企业土地管理应当进行依法可以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中国农村地区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成本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经济保障服务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自己制定企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提高综合分析考虑我国土地原用途、土地利用资源环境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问题以及中国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产品或者可以重新公布一次。”
因此,可以确定农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再是土地年产值的倍数,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和公布土地综合价格确定。同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在确定综合地价时,应综合考虑土地的原始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和土地供求情况。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与以往“土地年产值倍数”确定的补偿标准更为全面补偿标准也将有所提高。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被征地农民的综合地价,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保障他们的长期生计。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外,征地涉及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单独增加农村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用问题,为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农民长期生计”的基本原则提供了更好的保障机制。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在原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苗木费的基础上,补充了农村住房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 明确要求对农村村民的房屋实行拆迁补偿和改善居住条件的原则。 不仅提出了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设房屋、提供安置房屋或货币补偿,而且强调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必要性。它是指保障流离失所村民在确定补偿方式时的选择权。此外,尽管地方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忽视了这一部分,但由于征收而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的补偿问题已落实到法律层面。绝大多数被搬迁的村民也能找到补偿的法律依据。
修改《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规定,既保障了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又保障了他们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了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以上是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拆迁补偿技术问题可以带来的实际发展影响,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往往会更复杂,还请广大被征地农民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及时与深圳动迁官司律师沟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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