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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房屋的产权归属纠纷案件如何判决?看看深圳继承纠纷律师对此的解答

时间:2022-09-19 09:51 点击: 关键词:深圳继承纠纷律师,房屋的产权归属纠纷案件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李某丙的遗产文件与遗嘱内容不一致,如何确认诉讼所涉房屋的产权归属。 庭审中,双方均承认李某丙继承李广德、李高的遗产,但李某甲、李某乙明确表示,李某丙未完全履行赡养李高的义务,李某丙不再继承诉讼所涉房屋. 李牧3不同意李牧1、李牧2的意见,认为自己履行了支持和协助的义务,并已将汇款收据提交法院。 收养文件规定了李某三、李光德、李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李光德去世后,李高有权处分其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财产权。接下来就由深圳继承纠纷律师为您讲解所涉房屋的产权归属纠纷案件如何判决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所涉房屋的产权归属纠纷案件如何判决?看看深圳继承纠纷律师对此的解答

  一、相关案例

  李某一、李某二同意的“遗嘱”,是指李高改变继承文书内容的意图,表明李某三不同意“遗嘱”的真实性,但未提交相反证据. 由于长期与李高生活在一起,做了更多的照顾义务,李某甲、李某乙、李高临终前的意图是表达清楚的陈述,而李某丙则没有长期与李高生活在一起,照顾好自己的生活,也因为赡养费没有及时通过村委会调解解决。 正如李某三所说,汇款收据是为了防范李某一号和李某二号,而李某在未征得李某一号和李某二号同意的情况下,在有关房屋内建造其他房屋。 李广德和李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法院综上所述,本案第一排北面的六间旧房是李广德和李高的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李广德生前没有更改继承文件,但李高生前更改了继承文件的内容,因为李牟二号明确表示将其继承份额交给李牟一号。 法院认为,该房屋第一排北侧六间房屋中三间房屋的使用权属于李某,而李某三间房屋的额外费用及其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可以另行起诉解决。综上所述,法院裁定,李、李住宅区北排第一栋房屋北面第一排(东面第一间是门口)的六个主要房间中,有三个用于使用李某一号房。李某丙不服(2018)京0113号民初字第2879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的上述分析事实,有双方对于当事人进行陈述、过继文书、照片、(2018)京0113民初28792号民事案件卷宗等在案佐证。

  二、一审认定与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前任死亡时开始。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收养文件可以证明李、李于1964年收养李,李、李的遗产均属于李丙世。李广德死后,李高有权对其所涉及的全部房产权利进行重新处置,但李高无权处置李广德在遗产中所占的份额。李广德死前没有更改收养文书,他的遗产份额应当按照收养文书处理。因此,李、李依法要求继承李的遗产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 驳回了李甲、李乙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李某甲人承担,李某乙人负担(已付)。第二次开庭审理期间,李甲、李乙申请证人,梁、王某出庭作证。证人郭、梁、王的证词主要内容是: “自1980年以来,李退伍后返回 Qijiawu 的 Yangzhen * * 区,李由自己的女儿李的家人供养了100年。”。李,李乙批准了证人证词。李反复询问的意见是,证人的证词与案件无关,案件是李继承,证人刚才说没有见到李,并不意味着李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本院对证人郭某、梁某、王某的证言证明如下: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必然联系,其关联性不予确认。李某丙未提交进行二审新证据。本院审理确定的其他事实与第一审法院的事实一致,并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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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学生认为,经查,过继文书中我们已经可以确认李广德、李高氏的遗产均归李某丙所有。李广德去世后,李高氏仅有权对其所需要有的涉诉房屋以及财产管理权利问题进行研究重新分类处置,而对于李广德的遗产市场份额李高氏无权处理,因此李广德的遗产价值份额仍应根据过继文书工作进行分析处理。故李某甲、李某乙主张以法定继承去继承李广德的遗产保护没有社会事实提供依据,一审据此判决驳回其诉讼服务请求,并无不当。

所涉房屋的产权归属纠纷案件如何判决?看看深圳继承纠纷律师对此的解答

  综上,李某甲、李某乙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某甲、李某乙负担(已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以上就是深圳继承纠纷律师为您讲解所涉房屋的产权归属纠纷案件如何判决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继承纠纷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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