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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遗产纠纷律师解答:遗产文件与遗嘱内容不一致,如何确认诉讼所涉房屋的产权归属纠纷案件!

时间:2022-09-19 09:51 点击: 关键词:深圳遗产纠纷律师,遗产文件与遗嘱内容不一案件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丙法定要求继承法律纠纷案件一案,不服以及北京市xx区人民对于法院(2020)京0113民初17656号民事诉讼判决,向本院提起行政上诉。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及其发展共同进行委托其他诉讼作为代理人郭某某,被上诉人李某丙及其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到庭参加社会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遗产文件与遗嘱内容不一致,如何确认诉讼所涉房屋的产权归属纠纷案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遗产纠纷律师解答:遗产文件与遗嘱内容不一致,如何确认诉讼所涉房屋的产权归属纠纷案件!

  1、(2018年)李甲、李乙、李丙发生法律继承纠纷(京0113民初28792),李甲提起诉讼,称李甲、李乙、李丙为兄弟姐妹。 李甲、李乙、李丙的父亲李广德于1977年12月去世,母亲李高于2010年去世。 李丙和李乙都是李广德和李高的养子。 诉讼中涉及的财产在父母去世后留下。 1992年8月14日,由于李先生没有和母亲住在北京市xx区大孙葛庄镇向王庄村(以下简称向王庄村),因此没有支付生活费。 当年,李高找祥王庄村委会与李丙谈判达成协议。 从那以后我就一直这样做。 李甲先生、李乙先生和李丙先生的父母去世后,没有分割上述财产。 李甲先生和李乙先生认为李丙先生失去了继承权,表示不会继承该财产,同意由李高先生全部处理。 现在,由于李甲、李乙、李丙之间的纠纷,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 索赔:确认编号为 × 的房屋(原李广德宅基地和李高宅基地)北主房第一排西房(东第一房为门道)属于李甲先生。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李丙先生承担。(2018)在中华民国第28792号京0113案中,李某乙辩称:我是、的女儿,我和李某丙是父母收养的,李某甲是我妹妹。多年来,高力一直由李某甲照顾,最后死在向王庄村李某甲家中。除支付赡养费外,李某丙没有与共同生活并照顾其生活。诉讼中涉及的原始房屋归高力家族所有。本人不要求继承房产,遗产份额由妹妹李某甲人分享。我同意李的说法,这是真的。(2018年)在28792号案件中,京0113民国、李牟3提出本人是李广德、李高的收养儿子,当年有收养协议,说明全部财产属于本人。 1992年,村委会找到我,就我母亲李高的支持达成了协议,但我并没有放弃我的财产的意图。 当我搬到楼里住的时候,妈妈来住了,可是后来妈妈一句话也没跟我姐夫说,就回了村里,以后再也没有平常的生活了。 赡养费我已经通过邮局汇款很多年了,我有收据证明。 我将负责我母亲的葬礼。 我不同意李某的要求,我现在所涉及的房子在西边的三个主要的房子里,我已经拆除和重建了,并增加了彩钢屋顶,更换了房子的大门,在房子的南边新排了三个房子。

深圳遗产纠纷律师解答:遗产文件与遗嘱内容不一致,如何确认诉讼所涉房屋的产权归属纠纷案件!

  2、关于北京0113(2018)案件第28792号所涉及的纠纷,法院裁定:李广德和李高的丈夫和妻子,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李某甲为父母,李某乙名,李某丙名收养。 李广德于1977年去世,李高于2010年去世。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确认,涉案的十号法院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许可证,原北第一排六个主要房间和中东第一个主要房间都是李广德和李高死前修建的门户。2018年,未经李甲和李乙同意,李丙秘密拆除了主楼西侧的三栋房屋,重建并更换了原有六栋房屋的屋顶,同时更换了新楼南侧的另一栋房屋——四合院的大门。李某甲日提交了一份《李子》的复印件,内容是“李子人李某丙日通过母子协商,丰山同意从8月92日起每月支付30元现金。” 凤山同意所有现存的家庭财产由母亲继承。 如果母亲有病,如药费丰山都要负责,通过形成字为证。 李某丙号李高乡王庄村92.8.14李",证明李某丙号已明确放弃继承家族财产,包括涉及诉讼房屋的财产。李先生认为他手中的“字”对于30元的赡养费部分是无效的,而且他不承认随后同意他母亲处理这笔财产的字的真实性。李某乙辩称我妈说凤山让她写遗嘱,我妈说我死谁就把财产给谁。母亲在处去世时,我尊重母亲的意思,同意给",明确表示如果有他的那份遗产,他就把他的那份给李某甲。

深圳遗产纠纷律师解答:遗产文件与遗嘱内容不一致,如何确认诉讼所涉房屋的产权归属纠纷案件!

  李某丙辩称“遗嘱”的形式有问题。在李某丙的收养文书中,已经明确涉案财物是李某丙的财产;这份遗嘱不是见证遗嘱,见证主体的身份应该是特定的,依据是"立字",但"立字"无效。立遗嘱人无权处置庭院,西侧三间房屋已被拆除。李某丙日向法院提交继承文件,证明1964年被李广德、李高的继承人采纳,并确认李广德、李高的遗产全部归李某丙人所有,“继承就是房子”。李某甲日表示,收养文件的真实性得到认可,但由于李某丙日不支持李高的说法,1992年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已签署了《李字》,李某丙日放弃了所有财产权。李某乙表示同意李某甲的说法,并明确表示其母亲生前神志清醒,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思。第三方提交协议和收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如房屋的拆除、建造、门窗的安装。李甲先生不同意,但在本案中并不主张对房屋的财产价值进行评估。李某丙日提交两份书面见证书、汇款收据等,证明其已履行赡养费义务,未放弃诉讼所涉财产。以上就是深圳遗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遗产文件与遗嘱内容不一致,如何确认诉讼所涉房屋的产权归属纠纷案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遗产纠纷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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