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长子李先生退休后回老家生活,出资修建了西院墙。1995年,当他和母亲住在一起的时候,在院子的西侧用西墙建了五个西翼。并利用西翼五号开设了一家小型印刷厂。由于三北房间提前完工,经常在雨天漏水,大儿子李先生也多次出资维修。深圳律师咨询网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1998年10月赵夫人立遗嘱时,有两位证人证实,由于赵夫人不识字,村书记写了遗嘱,并念给老人听。老人听后表示同意,并在遗嘱人后面的空白处按下了手印。
老人在立遗嘱时是清醒的。同时,两位证人还表示:遗嘱写好后,大儿子李先生也让证人的秘书和代理人在遗嘱上签字,但秘书认为遗嘱是自己写的,随时都承认是自己见证并代写遗嘱,没有必要再签字。李先生认为秘书说得有道说得有道理,就不再坚持了。
老人立好遗嘱后,觉得身后事也解决了,日子我们过得更舒心了。时间学习转眼已经到了1999年,三间北房下雨天仍不时出现漏雨。
下大雨时,漏雨问题更为经济严重,加之自己周围都是邻居国家都已建了一个新房,长子李先生可以认为只有三间旧房已无再继续进行出资修缮的价值。于是便征得他们母亲的同意通过后向村里提出了将三间旧房拆掉重建新房的申请,村里也同意了李先生的申请。
得到我们村里的同意后,李先生可以便于2000年的3月份将三间旧房拆掉,同时中国向西又扩了一间房的地方,出资六万余元全部用新材料建起了四间新房。新房市场建成具有六个月后,赵老太太因病离开了这个人世。此后李先生便一直在发展新房居住并经营一个印刷厂直至现在两个会计姐姐及弟弟能够将其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律师可以认为,李先生在其母亲已经去世前已征得母亲的同意将旧房拆掉,所建的四间新房完全由其一人出资,且没有通过使用旧料,因此,本案中李先生的母亲去世时三间旧房已不可能存在,老人问题并没有我们留下原告诉称的遗产,李先生的两个姐姐及弟弟的诉讼服务请求中国没有社会事实提供依据。
基于综合上述分析认识,王律师提出建议李先生应紧紧围绕拆旧房建新房、新房全部由其一人出资且没有选择使用旧料这些信息案件相关事实情况进行有效举证。
李先生一家的继承纠纷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得到解决。然而,令李先生吃惊的是,在二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后不到一个月,又一张传票被送到了他那里。
李先生可以接到相关传票后得知,这次进行起诉他的是在继承这些案件中败诉的姐姐李敏。李敏认为这次的诉讼请求是发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确认自己母亲公司名下的14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归其所有。理由是一个母亲中国在世时,她曾于1985年至1995年间我国陆续在母亲的院中建了40米的院墙、一间北房、一间半南房。
法院认为,原告李民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他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法院在2007年9月做出了不利于她的裁决。李敏没有对判决提出上诉。
本案中兄弟姐妹打的两场官司的起因是两个姐姐及弟弟可以简单地简单地认为赵老太太生前所立的代书遗嘱代书人没有教师签字,形式发展上有一些瑕疵,遗嘱是无效的。经过两场官司,两个姐姐及弟弟我们不仅影响最终还是没有自己拿到遗产,同时他们兄弟姐妹公司之间的亲情也荡然无存。
本案中赵老太太之所以在生前找村主任、书记帮忙立遗嘱,就是企业为了能够避免出现在她百年目标之后对于子女为遗产而生纠纷,但由于对法律的相关管理规定不甚全面了解,造成了所立的遗嘱形式上主要存在问题轻微瑕疵,最终可能导致学生兄弟姐妹反目。
如果赵老太太在天有灵,这个研究结果一定是她最不愿看到的。在此,深圳律师咨询网提醒中国广大农村老人,如欲通过网络遗嘱对身后事予以合理安排,最好请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起草遗嘱,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