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观点: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杨某某提供的两项协议的法律效力,2003年12月的协议经司法鉴定,徐某6字样不是徐某6本人写的,2003年6月的协议是杨某某伪造的,所以两项协议都不能产生遗嘱的效力,本案应当依法继承。
其次,原告对杨某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民事制裁?深圳遗嘱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和拘留。2003年12月,杨某经司法鉴定,未经徐某6本人签字,仍向法院提供2003年6月伪造的协议。伪造证据的意图明显,剥夺原告继承权的意图明显,阻碍了法院审理案件。因此,原告要求杨某民事制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采纳。杨某的民事制裁由法院另行决定。
此外,关于原告提出的杨是否丧失继承权的争议?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杨伪造遗嘱。试图剥夺原告继承权的意图很明显,但杨能够及时认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及时向法院承认伪造遗嘱的行为,读到遗憾,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考虑到本案是杨夫妇的贡献,所以原告主张杨丧失继承权,法院不予采纳。
法律分析
遗嘱纠纷是一个常见的家庭法律问题,伪造遗嘱并不少见。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伪造遗嘱。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立遗嘱的内容。所谓毁灭遗嘱,是指毁灭被继承人立遗嘱。不仅伪造遗嘱会导致就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深圳遗嘱律师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杀害其他继承人争夺遗产;(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只有侵犯了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造成生活困难的,才会认定其行为严重,从而丧失继承权。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并受到胁迫和欺骗。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内容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
14.继承人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侵犯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造成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其行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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