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份遗嘱,妻子本该得到房子的所有权,但为什么如愿呢?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判决陆香兰根据法定继承获得房屋三分之一份额,因为她不符合遗嘱中所说的妻子身份。深圳市继承纠纷律师和你一起看这个案例。
老夫生前立下遗嘱房屋所有权给少妻
1996年10月,61岁的何希与前妻生下的孩子何超和34岁的陆香兰再婚。婚后两年,何希立下上述遗嘱。婚后第八年,何希与陆香兰离婚,但离婚后半年又结婚了。
2019年2月,84岁的何希因肺部感染不幸去世。何希去世后,陆香兰认为房屋所有权应该按照何希的遗嘱取得,但何超和何燕不这么认为。他经常联系陆香兰办理法定继承公证。陆香兰觉得自己的生活受到了干扰,为了继承房子的全部份额,于是向上海宝山法院起诉了何超和何燕兄弟姐妹。
孩子双双反对:遗嘱不是父亲的真实意愿
陆香兰认为,虽然原告和被继承人有离婚和再婚的事实,但遗嘱是真实有效的,遗嘱应当根据当时双方的婚姻方的婚姻状况来执行。即使遗嘱被认为是有条件的遗嘱,它也是有效条件的遗嘱,即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双方都符合婚姻的条件,他们作为妻子应该根据遗嘱获得房屋所有权。如果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考虑到他们和被继承人生活多年,给予被继承人主要支持,履行主要支持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数,被告兄弟姐妹对老父亲没有履行支持义务,这反映在遗嘱中,应该少或不分。
庭审中,被告何超和何燕兄弟姐妹共同辩称,老父亲的遗嘱不能作为陆香兰继承房屋的依据,遗嘱不是真实意思。遗嘱是原告陆香兰长期吵闹,被继承人无奈发出的。而且遗嘱设定了夫妻和睦相处,无离婚的条件,但事实上,陆香兰和老父亲在2004年办理了离婚登记,遗嘱不具备生效条件。
在审判过程中,和被告同意按165万元处理房屋。如果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原告陆香兰同意继承房屋或取得房屋折扣,被告兄弟姐妹主张继承房屋。
法院判决:房屋按法定继承分割。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局面,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陆香兰和被继承人何希于2004年3月离婚。虽然他们后来再婚了,但在再婚时,除了子女抚养外,前一段婚姻的财产状况仍然保持在前一次离婚后的状态,财产没有自动恢复。双方的配偶关系从重新登记开始,而不是中断后恢复。在这种情况下,遗嘱明确规定,双方都是在维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的。解除婚姻后,陆香兰失去了配偶的法律身份。遗嘱应该是身份和错误。作为原配偶,陆香兰无权继承遗产,即使后来再婚。因此,原告陆香兰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屋所有权,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以被继承人何希的名义登记的房地产,该房屋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处理。考虑到原告陆香兰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得分。
据此,宝山法院判决争房归被告何超、何燕兄妹所有,原告陆香兰房屋折价57万元。
宝山法院法官表示,一般来说,立遗嘱人所立的有效遗嘱中会有明确指向的被继承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或再婚,一方在离婚前立有效遗嘱,但指定继承人为妻子或丈夫,并写有一定的感情和道德义务(忠诚)义务,则由于身份的方向和附加条件,类似遗嘱在有效性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在遗嘱有争议的情况下,遗嘱的真实意图应当根据遗嘱中使用的单词和句子,结合有关规定确定,明确遗嘱的附加条件或义务,探讨遗嘱人遗嘱的意图。深圳市继承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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