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和孙子之间的关系是社会概念中非常密切的关系。几乎每个祖先都无法逃脱代际亲属的现象。许多遗嘱直接通过孩子到达孙子。在传统的社会概念中,孙子继承祖父的遗产是毫无疑问的,甚至是自然的。但实际上,大量的第三代不能继承祖先的遗产,相应的遗产可能会回到父母、叔叔、阿姨、叔叔和其他上一代。造成这种情况的法律原因是,在原继承法和现行民法典中,孙子不是祖父母,而是祖父母的继承人。因此,我们不能在祖父母之间建立法定的继承权。在祖父母的遗嘱中,遗产是留给孙子孙女的。
遗赠是指遗赠人将遗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一般适用于遗嘱的有关规定。遗嘱将遗产交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的,实际设立遗产,继承人以外的人取得遗产的,为遗产。遗产和继承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遗赠人必须明确接受,不明确接受的,遗产不成立;遗嘱继承人不需要明确接受,只要不明确放弃,就有权继承遗产。遗似,但遗赠必须在遗赠人死亡后生效。遗赠在遗赠人死前没有法律效力,受赠人不能要求活着的遗赠人履行赠与财产的义务。遗赠也可以附加一定的义务,要求受赠人从事某些行为,否则根据遗赠取得财产的权利可以被法院取消。
案例介绍
周和他的妻子杨有一个女儿,周的父母早逝,周和他的妹妹周B,周B一直未婚。62岁时,周发现自己患有恶性肿瘤,觉得来天不多,于是周立下遗嘱:父母早逝,兄弟姐妹相依为命。现在我不知道还有多久。我妹妹周乙未婚,没有孩子。恐怕我老的时候没人照顾她。我有一栋40平方米的小房子留给周乙,晚年有一个住处。周因病去世。周乙与杨发生纠纷。周乙起诉杨和周甲继承房屋。法院认为,周将40平方米的小房子留给周乙的遗嘱不是继承,而是遗赠。周设立遗赠时,没有考虑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周无权处置房屋的一半。遗赠仅在周有权处置的一半房屋份额中有效,周乙有权获得房屋份额的50%。
周有配偶和孩子,此时配偶,孩子是第一继承人,妹妹是第二继承人。由于有第一继承人,第二继承人无权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周B不属于继承人,所以周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本案的遗嘱属于设立遗赠。遗赠和遗嘱继承一样,只能在遗嘱人有权处分的财产范围内生效。本案中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每周只有一半的权利,因此遗赠仅在房屋的一半内生效。如果周的父母早逝,周没有配偶和孩子,他们会留下遗嘱。妹妹可以直接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而不是遗赠。
深圳继承遗产律师说法
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标准非常明确,遗嘱继承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遗赠的对象必须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如果一些老人在生活中写遗嘱,把遗产留给保姆,那就是典型的遗产,在特殊情况下不符合法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和组织可以成为受赠人。有第一继承人时,第二继承人无权继承。此时,第二继承人不视为法定继承人,遗嘱中涉及的部分属于遗赠。
如果遗嘱涉及祖父母和孙子孙女之间的遗产转移,应特别注意。因为此时是遗产,应该受到遗产接受制度的限制。受赠人接受遗产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否则遗产不生效。当然,通过民法典规定的代位继承,可以在祖父和孙子孙女之间建立继承。如果父亲早于祖父去世,孙子孙女可以根据代位继承制度直接继承祖父的遗产。此时,如果祖父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孙子孙女,不是遗产,而是遗嘱继承。
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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