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多数人来说,遗赠扶养协议是个陌生的概念,但对于涉及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来说,就不太遥远了,扶养协议与扶养人之间的协议中包含了一定的义务。今天深圳继承律师来跟大家详细讲解什么是遗赠扶养。
一、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
遗赠属双方行动,依我国《继承法》,以遗产移转为目标者,尚有双方行动,此即遗赠抚养协议。依据《继承法》第 31 条的划定,遗赠抚养协议可定义为: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构造负担自然人生养死葬义务,该自然人则有义务于死后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之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源于“五保户”(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轨制,旨在解决无法定扶养人或法定扶养人确无抚养才能的人的生存保证题目:遗赠抚养协议以左券的体式格局确立抚养义务人,以保证其失常生存,受扶养人则以其财产于身后遗赠给抚养责任工资抚养对价。不过,由于受扶养之人一般比较穷困,遗产甚少,故遗赠其实难以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对价”。在社会保障制度几乎阙如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更多表现的是某种福利性质,它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而建立。
以左券(协议)的体式格局获得遗产,我国有遗赠抚养协议,德、瑞等国有承继左券,后者是指生前与被继承人(受遗赠人)签订身后遗产移转的契约。不过,二者相去甚远。遗扶养协议乃生前行为、双务契约,继承契约则是死因处分、单务契约。
二、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
(一)效力内容
在双务左券中,一方权力组成另一方责任。为简洁计,此处仅从扶养人角度观察遗赠扶养协议之效力。
01扶养人的责任。扶养人所负有的首要责任是对受抚养人生前扶养、死后丧葬。
02扶养人的权力。扶养人所取得的首要权利为受遗赠权。
03守约布施。《继承法看法》第56条划定:“扶养人或集体构造与国民订有遗赠抚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构造无合法来源由不执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二)效力等级
《继承法》上遗产移转的体式格局主要有法定承继、遗言与遗赠抚养协议,《继承法》第5条为之肯定了各自效能等级:“承继开端后,根据法定承继办理;有遗言的,根据遗言承继或许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根据协议办理。”在此基础上,《继承法看法》第 5条又进一步明确:“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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