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遗嘱可以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这几类。今天,深圳遗产律师为大家介绍的是代书遗嘱这一类问题。
上海市XX区法院已经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例:
多年前,李老先生与老婆在上海市XX区购买了一套屋宇。为了避免五个孩子由于房产的承继问题发生争议与抵触,李老先生想立一份遗言,盘算把房产中属于本人的份额留给最小的女儿李甲。因为本人不会写字也不知道怎样写遗言,李老先生找到状师刘某立一份“代书遗言”。此后,状师刘某约请状师谢某作为见证人,并让其子刘乙根据李老先生的口述打印进去遗言。因为李老先生不会写字,刘某只得接替署名,而后让李老先生摁了指模。随后,刘某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在打印的遗言上署名,谢某作为见证人的身份也签了名,并分手署上了日期。李老先生和老伴作古后,小女儿李甲以该遗言为据,要求继承房屋中属于父亲的份额,其他兄弟姐妹均否认该遗嘱的效力,故李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那么该遗言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呢?
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此中一人代书,注来岁、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余见证人和遗言人署名。本案代书遗言的效能认定中首要涉及两个有争议性的问题:一是代书遗嘱中的签名问题;二是以打印的形式订立的代书遗嘱的效力。
先来看待书遗言的署名问题:被继承人的具名关系遗言是不是其实在意义,见证人的具名则关乎代书遗言是不是经其见证,而用盖印、捺印的体式格局接替具名易发生真伪难辨的状况,影响对语言效能的判别。是以普通情况下,立遗嘱人、代书人、其余见证人的亲笔署名是代书遗言必弗成少的方式要件。非凡情况下,假如老人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书写,又想通过代书遗嘱方式订立遗嘱的,此时可以让老人用盖章、捺印的方式代替签字,但最好通过录像或录音的方式加以辅助,同时如果由于身体疾病的原因,应留存好正规医院出具的老人无法书写的相应病历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本案中,代书遗嘱上李老先生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由见证人刘某代其书写,但没有留存录像或录音加以佐证,难免产生争议。
再来看以打印方式订立的代书遗言的效能问题:本案中触及的“打印遗言”指的是在代书遗言中以打印方式构成的遗言。本案中的刘某让其儿子刘乙帮手记载遗言的内容并去打印,该代书遗言的输入制作人是刘乙,刘乙实际上是实质上的代书人,其应当在代书遗嘱上以代书人的身份签名,而本案代书遗嘱落款处没有刘乙的签名,因此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
鉴于代书遗言存在上述问题,法院认定该遗言不具有法令效能,涉诉遗产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原则,由原、被告依法继承。
代书遗言标准与否,间接关系到财富是否顺遂承继。值得注重的是,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言的法定遗言方式,并对打印遗言的法定方式要件予以了明确规定,打印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言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言每一页署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的这一细致规定,紧跟时代潮流,使得权利人选择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样、便捷、自由,为代书遗嘱的操作提供了法律规范和指引。
之所以对代书遗言做出严峻的规定,缘故缘由在于代书遗言是由别人誊写,其意义表示要经由过程别人的代书来抒发,其抒发个人意愿的自由度会有所降低,如果没有其他形式要件的约束,立遗嘱人在他人胁迫或诱导下签名或者他人伪造遗嘱的情形就容易发生。因此,如果采用代书遗嘱的形式,必须从严掌握法律中关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才能确保遗产得到顺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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