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无申请再审,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刘某无提交了2019年5月20日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某永生信用社(以下简称某永生信用社)发给刘某无的三份贷款催收通知书,拟证明程长乐实际上并没有代刘某无偿还某永生信用社37万元的贷款本金和35.3万元的利息。2003年,刘某无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4年4月20日,法院作出临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认定程长乐未偿还刘某无2.34万元。刘某无拒绝接受上述判决,并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7日作出(2005)金民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的程长乐于19月30日向刘某无发放了上述判决,并提出了上诉。程长乐于2005年12月27日向刘某无发放了贷款。
2.2019年5月20日,某永生信用社发布的《贷款催收通知书》催收的贷款本金37万元,与程承诺偿还的信用社贷款37万元一致。刘某无在信用社没有其他贷款。3.刘某无收到上述《贷款催收通知书》后,于2019年7月20日向信用社提出查阅刘某无贷款记录。信用社提供了刘某无1992年贷款总额80万元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除贷款担保人5401铁厂还本43万元、32万元、75万元外,上述贷款还剩37万元。
3..刘某无查阅信用社档案后,没有发现程长乐的贷款记录。上述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程长乐没有在某永生信用社办理贷款转让手续,也没有代表刘某无归还37万元的贷款本金。原判决认定程长乐为刘某无办理了信用社转让贷款手续,相当于归还刘某无72.3万元的贷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事诉讼法》第2000条第一项,证据不足。
经审查,刘某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涉及的贷款发生于1992年,于1993年到期。程长乐于1997年承诺偿还刘某无欠37万元的贷款本金和35.3万元的利息。但刘某无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形成于2019年5月20日。根据《贷款催收通知书》中记载的催收时间,某永生信用社在催收贷款时已远远超过诉讼时效期。如果某永生信用社起诉刘某无偿还贷款,刘某无可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进行辩护。如果某永生信用社能够证明其一直向刘某无索赔贷款债权,且每次索赔都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鉴于2005年12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刘某无应该知道争议贷款未偿还的事实,直到2019年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综上所述,即使刘某无提交的再审通知书不足以确定2019年2019年的基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解释,裁定如下:驳回刘某无的再审申请。 深圳福田律师事务所
福田区荔枝公园律师谈阿里遭性侵女员工被辞退 | 莲花北律师谈最富法官及有律所被吊销执业证 |
福田区景田北律师厘清自洗钱罪主观认识内涵 | 福田口岸律师谈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细则 |
福田区委律师判决前转移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 百花律师妻子误以为是丈夫发生关系如何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