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的一天,聂女士邀请邱先生.冯女士等朋友到家里吃饭,席间大家都在喝酒。晚上九点许聚餐结束,冯女士醉酒后执意驾车回家,聂女士就随副驾驶座,邱先生也随路坐回。在途中,冯女士驾车与一辆违规停靠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邱先生受伤。交通警察认定,冯女士负事故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负次要责任,邱先生不负事故责任。出了车祸,邱先生无力起身,聂女士便叫车带邱先生先行回自己住处,打算明天再把他送回家中。把邱先生扶回家后,聂女士发现邱先生右胸有不明红色痕迹,并一直要喝水,并将他送回家中。不巧的是,邱先生于第二天在聂女士家去世。经过鉴定,邱先生符合饮酒后因车祸造成肝破裂.出血、胃内容物反流吸入,造成急性呼吸衰竭死亡。车祸伤害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
邱某先生去世后,他的家庭无法就赔偿问题与各方达成协议,于是将冯女士.聂女士.牵引车司机.牵引车承保公司诉诸法院。经法院审理,本案中,聂女士作为酒席召集者,明知冯女士酒后不驾车且未有效劝阻,也允许同一位乘客一起驾车,未尽到其社会普遍价值所认同的注意义务。另外,在意外事件发生后聂女士将邱先生带回暂住地安置的过程中,作为酒席召集者的义务已持续不断,但仍未发现死者异常。总之,聂女士应该为邱先生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风女士酒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已经被刑事判决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交警认定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驾驶员负次要责任时,驾驶员也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所投保的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以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遇难者邱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在明知被告冯女士酒驾危险的情况下,仍坐冯女士驾驶的汽车,过失过失,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原因之一,可适当减轻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依法裁定所有赔偿,应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则由商业三者险按照30%的比例予以赔偿,但仍有不足的,由冯女士赔偿。在判决之后,冯女士.聂女士.保险公司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那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承担责任呢?参与宴会若发生酒驾事故有4种情形,共同饮酒人应负法律责任。
01.强迫性劝酒。
例如,用“不够朋友”等语言来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当对方已经醉了意识不清自己没有自控能力时,仍然劝他喝酒。
0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还劝酒。
例如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还劝他喝酒诱发疾病等等。
03.酒鬼没有安全护送。
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将要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不能自控的行为,酒友们就不会把酒送到医院或者安全地送回家。
04.不劝阻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等损害的。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竭力制止,避免犯有刑事责任的行为。制止酒后驾车也可以避免危险行为的发生。 深圳罗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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