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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委律师判决前转移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1-12-01 13:31 点击: 关键词:福田区福田区委律师,转移遗产,深圳福田律师事务

  1964年9月9日出生的被告人杨建荣。2017年7月24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某应,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保释候审。姜雪富,男,1963年6月5日出生。2016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保释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建荣、刘某应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姜雪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杨建荣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应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姜雪富犯有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被告人杨建荣宣判后上诉,原判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1]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查明:
 

  2015年1月17日,被告月17日委托他人邀请郑建宏为杨建荣,刘某应夫妇拆除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峡川镇李泽村的养殖用房,在工作过程中郑建宏摔伤,随后在医院接受治疗。2015年2月,杨建荣和刘某应看到郑建宏受伤严重,需要大量医疗费用。他们发现郑建宏的家人正在询问他们位于深圳市曲江区莲花镇的财产。为了避免该财产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被法院拍卖执行,杨建荣和刘某应多次找到朋友、被告人姜雪富,劝说姜帮忙,并将涉案财产抵押给姜。在自己与杨建荣夫妇的真实债务仅为30多万元的情况下,姜雪富由杨建荣出具了共计300万元的借条给姜,同时姜出具了300万元的收条给杨建荣,刘某应,以抵销300万元的债务。之后,杨建荣、刘某应和姜雪富以这笔虚构的300万元债务,于2015年2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姜雪富是杨建荣所有涉案房产的抵押权人,债权数额为300万元,抵押期限为2015年2月15日至2033年2月14日。
 

福田区委律师判决前转移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郑建宏于2015年4月15日死亡,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被告人杨建荣、刘某应前后共支付郑建宏家属约20万元,其他损失双方未达成协议。郑建宏家属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同年10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杨建荣、刘某应赔偿郑建宏家属因郑建宏死亡的损失共计37526.66元(不包括杨建荣、刘某应赔偿的部分)。判决生效后,杨建荣、刘某应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郑建宏家属向曲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11月16日立案受理。
 

  福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此案时,发现被告人杨建荣、刘某应夫妇名下存款仅几千元,但杨建荣名下有一套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莲花镇的房产,已于2015年2月25日抵押给姜雪富。法院执行人多次联系杨建荣作为执行人。当刘某应了解房地产情况,并向姜雪富了解他与杨建荣、刘某应的贷款和抵押情况时,杨建荣和刘某应表示没有财产,无法全额赔偿。姜雪富表示,他享有杨建荣和刘某应300万元的真实债权。杨建荣和刘某应在深圳市曲江区莲花镇芝溪路的房产已被抵押,导致涉案民事生效判决无法到位。
 

  2016年4月5日,法院以被告人杨建荣等人伪造证据,将案件移送深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同年5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立案侦查,2016年4月至10月期间,多次找杨建荣、刘某应、姜雪富作询问及讯问笔录,三人仍坚持借款300万元,直至2016年10月15日,姜雪富、杨建荣、刘某应开始如实供述。
 

  2017年1月,被告人杨建荣、刘某应履行了民事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杨建荣、刘某应得到了郑建宏家属的理解。

  深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建荣、刘某应、姜雪福相互串通,通过虚构债务、抵押可供执行财产等方式妨碍执行,导致判决和裁定无法执行。他们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杨建荣、刘某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姜雪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杨建荣、刘某应、姜雪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杨建荣、刘某应已依法履行执行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刘某应无犯罪前科,均可从轻处罚。依据杨建荣、刘某应、姜雪富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均可向三名被告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一、被告人杨建荣犯拒绝执行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第二,被告人刘某应犯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姜雪富犯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被告人杨建荣、刘某应在宣判后均提出上诉,称他没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意图和行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建荣和刘某应在其雇佣的郑建宏受伤后,正是考虑到他们将来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诉讼,涉案财产将被人民法院拍卖执行,才起意转移财产,以达到抵制人民法院执行的目的;为此,两人多方游说被告人姜雪福,串通姜虚构双方债务高的事实,以此为由将财产抵押给姜,并命令姜帮助他隐瞒真相,以应对人民法院的调查核实。之后,杨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败诉后未能履行赔偿义务。2015年11月,郑建宏家属向曲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曲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要求两人核实财产状况。虽然他们表示愿意和解,但他们一直隐瞒自己有能力执行但以虚构高额债务的名义转移涉案财产的真相,并指示姜按照预谋在执行法官面前作伪证,阻碍人民法院查明其实际财产状况,导致涉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直到杨建荣等人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并说明了相关犯罪事实,他们才于2017年1月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杨建荣、刘某应按照预谋精心设计的方式转移财产,还指示他人作伪证,阻碍人民法院查明其财产情况,导致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故意和行为显然应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论处;财产转移的时间不能成为两人犯罪的阻碍因素,事后的履行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予采纳相关上诉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3]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福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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