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以进一步规范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刑事裁量权案件的处理工作,加强对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处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申诉案件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规定。
第1条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法定代理人、近亲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一方或其法定代理人,其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交由其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2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3条对于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并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审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审。但是,原审被告人可以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5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高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的申诉,经复审决定抗诉的,应当制作刑事抗诉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人出庭支持抗诉。
第7条对于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审通知书》,并在十天内送达原告。
第8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规定发布前,有关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处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深圳福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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