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死人和用刀捅死人判决有什么区别?深圳刑事律师带你解读。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理解并不少见。以寻衅滋事罪为例,《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理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不得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但同样的法律在实践中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场景。
场景一,被告为了少判刑,希望得到被害人家属的理解。受害人家属以此威胁要求天价赔偿。
场景二,被告人利用财富,威胁利诱受害人家属,花钱消灾。
在法律面前,平等并不容易。
导致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附带民事赔偿金额的范围真的很小。
根据刑法规范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当限于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单独或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不予受理。赔偿项目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费(残疾)、丧葬费(死亡)等。
与民事赔偿相比,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如果上面的文字表达不直观,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在北京找个案子。
朱居平故意伤害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建全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处罚。鉴于本案是由民间矛盾纠纷引起的,高建全知道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因此,高建全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2519元。
致人死亡最终赔偿5万余元,与民事赔偿死亡案件中的100多万赔偿相比,实在是寒酸。
这里的公平性确实值得怀疑。一些法学家认为,受害者家属的精神安慰已经从罪犯失去自由或生活中得到了满足。罪犯已经被监禁并付出了代价。他们还能做什么呢?但另一方面,想想受害者的家人呢?受害者的死亡或残疾确实会影响他们未来的生活。有必要要要求支持者的赡养费吗?更不用说对方的监禁或死刑可以抵消巨大的心理创伤了,为什么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刑事犯罪的赔偿范围一直受到各行各业的批评,但由于刑事犯罪毕竟是社会的一小部分,并没有引起公众的广泛讨论。我不知道什么时候,我们的刑事赔偿范围可以增加。
情况并不乐观,等待未来。等待精神比房价贵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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