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敏争辩说:被告并未在小区微信群发布任何有损原告名誉的信息,仅与邻居、好朋友谈到了与二原告的纠纷,而且这件事对被告的影响也较大。兰世达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非被告一人认为,别人也有同感。被告的美容店常常不开,其损失与被告无关。因此,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经过审理查明:兰世达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一层开张了一家美容店,黄晓兰系其股东兼美容师。2017年1月17日下午16时许,赵某敏陪同另一位居住小区业主到该美容店做美容。黄晓兰为顾客做美容,赵某敏询问其在该美容店祛斑的事,后二人因美容服务问题发生争执。事后,警方对赵某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处以行政拘留三天。
控诉人称赵某敏的微信昵称为“X郡主”(微信号X-calm),并为该小区业主群主,其微信昵称为“X-calm”,原告称其为“X-calm”,并为该小区的业主群主,其微信名为“X”。诋毁、诋毁、辱骂、将黄晓兰撤职,兰世达公司因赵某敏行为而受到严重损害。被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和张某某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微博上有来自两个论坛的聊天记录,人数分别为345人和123人,其中有小名X郡主发来的关于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言论,及其它小组成员的回覆信息,如询问情况等;证人张某某是兰世达公司的客户,也是小区业主,他到庭陈述了所见的微信群内容并当庭出示,群主的微信号码是x-calm。
赵某敏不承认原告的陈述和证据,并说其2016年曾在美容店里做激光祛斑,黄晓兰许诺将所有的美容产品都去除,可是干了两次之后,斑愈演愈烈,多次沟通,对方不同意退钱,事发当日其再次咨询此事,黄晓兰否认赵某敏在此做过治疗,两人吵了起来;赵某敏只有一个微信号,而且经常换名字,现在业主群里叫X果,自己不是群主,不清楚群主情况,没有加过黄晓兰为好友,亦未在群内发送任何损害原告名誉的信息,只与邻居、朋友说过与原告的纠纷,兰世达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别人也是这样,公民有言论自由。
深圳龙华律师认为在微信群内的言论构成了侵犯他人名誉权,应符合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同时也应考虑到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2.由非特定关系者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该群内发布侮辱、诽谤、诋毁、诋毁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条第12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0条第22条。
案件概况: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世达公司”),黄晓兰诉称:黄晓兰系兰世达公司员工,从事机器美容美甲业务。从2017年1月17日起,赵某敏便不断造谣、诋毁、诬陷、诋毁、辱骂,称黄晓兰精神分裂,对兰世达公司污蔑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并通过微信群传播,造成原告声誉严重受损,商业受损,要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向二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北京市顺义区张贴公告和北京当地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二、赔偿兰世达公司损失2万元;三、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千元。
根据原告申请,法院从深圳市腾讯电脑系统有限公司调取了X---calm微信号实名制信息,确认该信息为赵某敏,并确认其与黄晓兰微信号X-HL互为好友。赵某敏承认这一点,但表示对于论坛发来的有关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信息自己并不清楚,现在已不用该微信号了,也已退出业主群。
判决结果:2017年9月19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13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被告人赵某敏在顺义区X家房门上张贴致歉声明,并向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黄晓兰赔偿,贴出时间为7天,道歉的内容必须经过本院审核;逾期未执行以上内容的,由本院在上述地址内张贴判决内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三、被告赵某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黄晓兰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拒绝了北京兰世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黄晓兰、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在判决之后,赵某敏上诉。2018(2018)京03民终725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名誉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该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赵某敏在微信群针对原告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言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前言权利侵权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受害人确有名誉受到损害、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微信群内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此案中,赵某敏否认其关于其微信X---calm所发的涉案信息系其本人所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不符合已查明事实,故不能被法院采纳。依据庭审查清情况,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法院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材料,可以认定赵某敏在与黄晓兰发生纠纷后,在两小区内通过微信号发布的信息,双方在小区内发布了“傻X”“臭傻X”“分裂”“装疯卖傻”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且用黄晓兰的照片作为配图,而对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词,赵某敏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他所说的客观真实;退一步说,即便有相关事实发生,他也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赵某敏将上述不正当言论发到了众多该小区居民的两个群中,其主观过错明显,从群成员构成,对其他成员的询问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性、快捷性等特点,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经营美容店的猜疑和误解,损害本小区公众对兰世达公司的信任,对于黄晓兰个人和兰世达公司产品或服务的社会评价对两者都有负面认识,赵某敏的损害行为与黄晓兰,兰世达公司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赵某敏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要件,构成侵权。
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非特定关系者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该群内发布侮辱、诽谤、诋毁、诋毁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犯,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索取损害赔偿金。现在,兰世达公司要求赵某敏就侵权行为向黄晓兰赔礼道歉,这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支持,赔偿的具体方式,由法院酌情决定。至于兰世达公司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兰世达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金额,而兰世达公司则在涉诉小区经营一家美容店,在众多该小区居民的微信群里,赵某敏发表不正当言论必然会给兰世达公司的经营带来不良影响,故对兰世达公司提出的请求,从赵某敏的过错程度,侵权内容及造成的影响,侵权期限,兰世达公司实际营。 深圳龙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