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在门前走廊安装鞋柜和窗户。但影响了邻居家的照明和通风。邻居有权要求对方拆除吗?
案件简介
原告陈某和被告范某是某小区同栋,同单位邻居,陈某是中间户,范某是边套住户,已装修入住。
范的房子以南靠近陈的房子,以北靠近一条长约1.2米的走廊。走廊原本是开放式的(不封闭的),两侧都有护栏。
走廊原貌
然而,为了方便舒适,范在装修房屋时拆除了走廊两侧的护栏,建造了超过1米高的鞋柜,并在走廊两侧安装了铝合金玻璃窗。
改装后的走廊。
他是一名边套住户,在风雨走廊做鞋柜,关窗,影响了我中间户的通风采光,必须拆除!
范的改装引起了陈的不满。由于调解失败,陈以擅自建造的玻璃窗和鞋柜影响自己的通风和照明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范拆除鞋柜和窗户,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走廊未在陈、范房屋的产权范围内登记,实际上属于建筑的通道和外墙结构,显然没有结构和利用的独立性,因此应确定属于建筑的共同部分。
范作为业主行使共同所有权,应当有合理的限制,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然而,范在原本不封闭的走廊里建造了一个鞋柜,并用玻璃窗关闭,这改变了相邻业主陈根据原建筑结构可以享受的照明和通风条件。事实上,这也影响了陈房子的照明和通风。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范某拆除其在门外走廊两侧安装的鞋柜、铝合金玻璃窗,并恢复原状。
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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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住宅商业化的发展,大量的多层和高层建筑被出售给住宅、商业和其他目的。建筑内部甚至统一建筑区划内的产权主体和利益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
本案涉及区分建筑物所有权和相邻关系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八十七条)规范和调整了业主的建筑物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区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作为业主,范某可以免费合理利用其专有部分(即其产权房屋)对应的共有部分,如在走廊北侧的设备平台上放置空调外机。然而,范某用玻璃窗和鞋柜关闭了原本开放的走廊,这显然不属于合理利用,对相邻陈某房屋的照明和通风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陈有权依法要求范某拆除。
相邻关系本质上是相邻房地产权利持有人行使其物权的延伸或限制。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生产有利、生活方便、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享有建筑物内住宅、商品房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并有权共同管理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经理和其他业主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生产有利、生活方便、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深圳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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