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食品没有生产日期,可以赔偿十倍吗?深圳权威律师解读案例。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十倍或者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误导消费者的缺陷除外。生产日期是食品安全标志的重要指标之一有生产日期标志的食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自然可以要求十倍的赔偿。
案例参考
购买三无减肥糖果,赔偿14756元。
彭在一家公司开设的天猫商店购买了4盒减肥糖果,共支付1475.6元。该产品在包装盒上显示保质期为24个月,制造商为星空瘦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橄榄北路10号,生产日期见喷雾代码。彭收到货物并部分食用后,发现糖果外包装和产品独立包装没有相关生产日期喷雾代码标志,也没有找到制造商的相关信息,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公司退还1475.6元,并支付10倍的赔偿。法院委托后,广州当地派出所发现广州市南沙区橄榄北路10号没有地址。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提供的产品没有生产日期标志,说明制造商也是虚构的,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构成违约。但彭未提供食品损坏的相关证据,不支持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退还彭的三倍赔偿4426.8元。
一审判决后,彭某拒绝接受,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未依法履行采购检验义务,无生产日期标志,虚构厂家食品销售,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判决公司退还彭付款并支付10倍赔偿14756元。深圳权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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