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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资深律师事务所解读疫情期间遭行政拘留情形

时间:2021-12-27 14:35 点击: 关键词:违法犯罪,行政拘留,上海资深律师事务所

  最近,西安发生了一起本地疫情。西安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社区传播和传染源不明病例发现,疫情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加上最近寒潮来袭,呼吸道传染病叠加流行危险加大。同时,公安机关也对多起涉疫网络谣言和涉疫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了严厉打击。今日深圳资深律师事务所将警方公布的几个相关案件整理如下,希望大家以此为戒,不知法犯法,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涉及新冠疫情的网络谣言

  1.何某.陈某以虚构事实扰乱社会治安案件。

  十二月二十二日,何某.陈某在微信群中散播虚构的“一家门诊部女护士分别与一间隔离酒店员工.某大学教师有亲密关系,导致新冠肺炎疫情扩散”的消息,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公安局新城分局.公安渭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对何某.陈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康某寻衅滋事案。

  十二月二十一日,康某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了一篇名为《希望疫情让某地的人死绝》的不正当言论,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康某处以五日行政拘留。

  3.陈某编造事实扰乱治安案。

  十二月二十二日,陈某用手机拍下了视频,并虚构了“在疫情期间某区某蔬菜粮油店被群众哄抢.没有付钱”的配文,并虚构了“疫情期间某区某菜市场商品被人哄抢.”公安渭桥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陈某处以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4.宋某编造事实扰乱治安案件。

  十二月十八日,宋某在群内转发防疫人员收集的视频,散布流言“爆发了某地今天死了不少人”“要瘫痪今天死不少人”“某区全是老鼠”等谣言,散布谣言。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宋某处以十天行政拘留的处罚。
 

  深圳资深律师事务所解读疫情期间遭行政拘留情形
 

  二、与疫情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

  1.张某被指控为袭击警员。

  十二月十八日,张某阻拦了莲湖区大庆路核酸检测点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对其进行劝导的时候,出警民警在其劝导下,用拳头击打民警。警察莲湖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张某涉嫌袭警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周某对公私财物故意毁坏的案件。

  十二月十五日,周某为自己出入方便,利用剪刀破坏长安区郭杜街办南小张村村口的疫情防控封闭围挡。交警长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周某进行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3.杨某拒绝执行紧急状况裁决案件。

  十二月二十一日,杨某驾车经过长安和蓝田交界的疫情防控卡点,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强行闯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蓝田县公安局对杨某处以十日行政拘留。

  4.姜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案件。

  十二月二十一日,姜某进入小区,违反了防疫工作规定,在小区门口大声喧哗,扰乱公共秩序。警察碑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姜某处以十日行政拘留十天。

  5.王某拒绝执行紧急情况下的裁决案件。

  十二月二十一日,长安区滦镇街道办在组织核酸检测的过程中,村民王某未戴口罩,与排队人员近距离交谈,未戴口罩,不听劝阻并撕扯工作人员防护服。交警长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王某处以五日行政拘留。

  6.杜某.李某拒绝执行紧急状况判决一案。

  十二月二十二日,杜某因违反防疫工作规定,擅自翻越朱雀大街与南三环交叉路口,被民警抓获。公安局雁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杜某.李某警告处分。

  

  “网上举报中心”公布西安的举报渠道。

  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西安市网络举报中心向全社会发布《关于疫情防控网络谣言专项举报工作公告》,凡发现各类网站账号上存在以下行为和信息的:

  1.发布或散发关于"新冠肺炎"和"疫情防控"等非官方和权威渠道的信息;造谣传谣"疫情态势"""消毒防治""交通管制""""预防和控制""疾病预防和控制"非官方和官方渠道的";

  2.利用猜测性报道.标题党.联系宣传、虚张声势等方法博取眼球.诱发煽动.造成社会恐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借流行病防治攻击政府.攻击社会系统.诽谤国家施政等违反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