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影响正在逐步显现。可以预见,此次疫情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将陆续进入司法程序。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审判工作思路作出判决,并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妥善处理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下面深圳房产合同律师来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一、“疫情”对房屋租赁的实际影响
房屋进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可以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市场租金的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间,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和收益均受到学生一定的限制和妨碍,房屋租赁服务合同也因此发展成为受疫情严重影响具有较大的合同管理类型。根据我国租赁房屋的使用这种情况,疫情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如下分析两种不同类型:
平民类型。这样的房子主要是租客入住的。以上海为例。由于春节放假和疫情防控需要,部分租户因感染、隔离或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时回京,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
二是商用类型。此类房屋以生产管理经营为目的。因疫情和防控需要,承租人无法对租赁标的资产进行系统正常的使用和收益,生产发展经营活动受到一个较大问题影响。比如我们餐厅、宾馆无法通过正常营业或被要求限期停业,电影院、KTV、商场等消费文化娱乐生活场所客流下降、收入可以减少等。
二、“疫情”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类型。
根据2019冠状病毒疾病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影响,加上2003年非典型肺炎流行所引起的房屋租赁合约纠纷类型,这次爆发可能会导致以下房屋租赁合约纠纷:
首先,出租人提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出租人未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 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是承租人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提起诉讼。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事实和原因是: 承租人由于防疫控制的需要而不能或不能充分使用租赁的房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者承租人声称防疫控制造成其经营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过高,诉讼要求提前终止租赁。
第三,承租人起诉租金减免纠纷。此类案件的主要事实和原因是:订立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疫情防控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或不能充分使用租赁房屋。如果继续原来的合同,负担太重,压力太大,所以诉讼要求减租。
以上便是深圳房产合同律师讲解的相关内容,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它此方面的困惑,欢迎来咨询我们,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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