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
柯是老李晚年的再婚伴侣。老李留下遗嘱,说房子是他儿子小李继承的,但他的妻子柯享有其中一个房间的居住权。老李死后,小李把柯赶出了家门。无奈之下,柯不得不与继子提起诉讼。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自民法典》实施以来,该省首起遗嘱设立居住权纠纷案件,判决确定了柯的居住权。二审维持原判。老李有三段婚姻。第一段婚姻生了儿子小李。2004年,我买了一所房子,以我的名义登记。第二段婚姻只持续了一年。柯是老李的第三任妻子。他于2012年结婚,并在一起直到老李去世。2015年,老李立下遗嘱并办理公证。
2017年,老李提前将房屋转让给小李,但这对老夫妇仍然照常居住。然而,老李一在2021年1月去世,小李就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让柯搬走。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房屋的居住权,并办理居住权登记。作为被告,小李提出了许多反驳。该房屋在父亲与第二任妻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擅自设立居住权的遗嘱无效;2017年,父亲将房屋出售给自己,表明他不打算让柯继续居住,原遗嘱不必履行;他现在是房子的所有者。如果柯没有登记居住权,他就没有设立。他不同意继续为柯登记设立居住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老李的第二任妻子表示,他们离婚时明确没有其他财产纠纷,与房子无关。因此,离婚后,老李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财产。法院还核实了财产转让的具体情况。虽然父子签订了销售合同,但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小李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因此,离婚后,老李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财产。法院还核实了财产转让的具体情况。虽然父子已经签订了销售合同,但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李的遗嘱自其死亡以来就生效了。此时,《民法典》已经实施,并增加了居住权制度。老李的遗嘱符合设立居住权的法律要求,登记后不需要产生法律效力。老李提前将财产转让给儿子。从客观结果来看,这与遗嘱的安排并不矛盾。转让后,老李没有撤销遗嘱,并主动要求警方协调解决柯的居住问题。他没有改变安置柯的意图。在获得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小李应尊重老李的意愿和柯的居住权益。因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确认了柯的居住权,并要求小李配合柯到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一审判决后,小李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案件经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决。
深圳房产纠纷律师分析
居住权既可订立合同,也可设立遗嘱。
《民法典》实施后,居住权明确为法定有益物权,以满足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需要。群众可以到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向世界公布权益的所有权,具有较强的保障效力。以前没有登记居住权的,民法典实施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及时正式设立登记,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68条规定,居住权主要按合同取得,登记时正式设立;但第371条还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设立,根据第230条的规定,因遗嘱取得居住权的,自遗嘱生效之日起设立,继承人继承财产不影响先设立的居住权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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