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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要债律师谈债权人可主张撤销债务人离婚吗

时间:2022-02-09 15:01 点击: 关键词:

  由于生产经营欠第三人70万元,该男子在第三人起诉期间与该女子同意离婚,并将大部分共同财产分配给该女子。深圳要债律师看第三人认为两人的财产分割属于免费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因此法院会支持法院撤销离婚财产分割条款吗?

 

  案情

  原告安河公司起诉孙先生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孙先生对安河公司承担70万元个人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安河公司发现,在案件一审中,孙先生与妻子刘女士同意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唯一财产归女方所有。安河公司认为,孙先生与刘女士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财产免费转让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因此,安河公司起诉法院,要求撤销孙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被告孙先生辩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权协议处理。离婚协议是为了照顾孩子和女人的权益而放弃自己的财产份额,不会损害债权人的恶意。因为孩子的监护权属于女方,所以房子是在没有男方支付监护费的情况下给女方的。夫妻共同存款数十万元归孙先生所有,没有免费转让。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没有错。
 

  判决

  经审查,法院认为,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属于刘女士,但也同意刘女士抚养婚生子女,孙先生不需要承担任何赡养费。由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其法定义务,结合法院处理离婚财产需要综合考虑子女和妇女的权益,夫妻是否有过错等因素,涉及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考虑子女抚养费,符合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没有免费转让财产,涉及房屋分割不是没有对价。因此,安河公司在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分割是免费转让财产的主张缺乏依据。最后,法院驳回了安河公司的诉讼请求。
 

深圳要债律师谈债权人可主张撤销债务人离婚吗
 

  分析

  在生活中,协议离婚更为常见。离婚协议一般包括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债务分配、子女抚养等主要内容。深圳要债律师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因此没有必要撤销财产分割。但当夫妻一方承担个人债务时,通过离婚协议放弃其财产份额的行为确实有可能影响债权的清偿。此时,债权人撤销保全债权的积极作用突出。债务人行为可以认定为财产免费转让,客观上阻碍债权实现的,有适用撤销权的空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涉及子女抚养、照顾妇女、财产补偿等情况,是否适用于债权人撤销权需要区分:

  案例1:放弃财产份额,照顾妇女,抚养子女。这就是这种情况。离婚财产分割时,债务人放弃财产份额有合理理由,如妇女缺乏经济来源、支付子女抚养费等。此时,只要债务人放弃共同财产份额的金钱价值在合理范围内(合理范围需要结合妇女的经济来源、子女抚养费等综合判断),就不属于财产的自由转让,在这种情况下有一定的人身依恋关系,应优先保护金钱债权,不符合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前提。

  案例二:过错方为了补偿对方而放弃财产份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规定,导致婚姻终止的过错方应当对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时,还会考虑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方面少分财产,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协议离婚时,如果债务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行为,作为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过错方,即使在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也不属于财产免费转让行为,债权人无权要求撤销。

  案例3:财产的免费转让。由于财产的免费转让将直接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从而阻碍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撤销。虽然受让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放弃财产份额的特点是受让人未支付财产对价,但不能相应地认为属于财产的免费转让,但应考虑是否存在上述特殊情况。未照顾妇女、抚养子女、过错赔偿等合理理由,仍通过离婚财产分割放弃财产份额的,视为财产的免费转让。对债权的实现造成阻碍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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