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会面临结婚于劳动的问题,那么遇到在婚姻不美满想离婚的时候,我们该如何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劳动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后,我们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一、近日,江西省金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刘某诉被告胡、胡、吴某夫妻财产纠纷案作出判决。 有限被告胡、胡、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共同向原告刘返还了2.64万元的彩礼。
法院审判后认定: 2014年下半年,原告与被告胡介绍认识,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他们从2015年1月开始同居。2015年2月,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向被告吴某支付了6.8万元彩礼。2016年10月,原告再次向被告吴某支付了2万元彩礼。2018年8月,原告与被告胡某同居期间,由于性格不同和家庭琐事争吵,双方分居。2019年4月,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108亿元聘礼。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以婚姻索取财物,双方未能办理结婚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8.8万元,应予支持。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法院认为应少返还一点彩礼,数额为彩礼的30%即26400元较为合适,故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二、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对于法院已经审结一起纠纷案。原告陈某砍树不慎就会受伤致残,因赔偿相关事宜相互协商未果,原告将吊车车主周某、吊车司机赖某、工程项目承包方李某、发包方某公路管理分局和某保险企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60万余元。
法院裁定,被告某路局管理和保护的树木需要砍伐,并告知被告。 李肇星随后联系起重机进行起重作业,并邀请原告陈某等人砍倒树木。 2017年10月1日上午,被告赖某驾驶被告周某公司的吊车将被砍断的树木吊运放置在路边,原告陈某负责将被抬得树木锯成小段。 在上述操作中,原告被突然移动的树木带入起重机底部,其左腿被起重机底部钢板与树木之间挤压,造成人员受伤。 原告在受伤后53天内被送往医院,经过对人体伤害致残程度的最终评估7个致残程度。 由于未能就赔偿事宜进行谈判,原讼法庭告知。
初审法院认定原告因吊车司机操作不当而受伤,因此吊车司机是被告赖作为直接侵权人。被劳动者受雇于被告人周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应当被劳动者接受,即周某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周某与李某符合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李某作为定做人,未向承办人明确说明定作事项,导致工作人员对作业安全重视不够。因此,法院认定本案存在过错,何某应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公路分局作为道路管护部门和树木砍伐工程的发包人,未将工程发包给熟悉树木砍伐作业并配备相应设备设施的组织或单位,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对本案事故也存在指导选择不当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林木采伐二十年,应当知道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能力分析问题具体了解案情,法院可以酌情进行确定一个被告周某承担安全事故70%的责任,被告李某承担风险事故10%的责任,被告某公路分局承担交通事故10%的责任,原告陈某自行选择承担10%的责任。因车主周某在被告某保险企业公司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其应承担的责任主体部分,由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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