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一家医疗设备公司与马签订了劳动合同。医疗设备公司聘请马担任黑龙江省经理,代理该公司在黑龙江省的销售业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还就劳动报酬、工作职责等事项达成了协议。由于医疗设备公司需要扩大市场销售业务,马向公司申请中介服务费,并出具了一张借据。借据规定:今天马借公司现金20万元,还款期在6个月内。
医疗设备公司当天通过银行转账向马借了20万元。钱到期后,马没有还款。医疗设备公司认为上述款项是马某人的贷款,并要求其归还,而马某则认为该款项是借款的中介服务费,已作为中介服务费支付给外人。双方向法院提起争议。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及20万元的性质。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借据、劳动合同、绩效考核表、电话录音等证据分析,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马是医疗设备公司黑龙江区销售经理;从医疗设备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和财务凭证中注明,争议款项为20万元,发生在马任职期间;马根据中介协议向外人支付上述借款,但未办理公司财务报销抵销手
续。
可以证明,上述争议的资金是贷款,而不是贷款,是马支付的中介服务费,以履行公司的市场扩张业务。综上所述,法院裁定驳回了医疗设备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深圳经济纠纷律师分析
员工向公司借款不属于私人借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贷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是单位的内部财务行为,是工作人员向单位财 务部门提前支付一定金额的行为,办理单位事务后报销。借款属于单位内部事务,基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和管理,以及服务与服务之间的关系。因此,员工向公司发放借据,公司财务转账的行为性质应根据实际目的和用途确定。处理公司事务的行为应定性为内部借款关系,从属于劳动关系。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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