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段前后矛盾都来自案件的同一当事人。深圳市经济纠纷律师所了解到近日,某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作出虚假陈述的,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件详情
原告恶意虚假陈述,否认已收到636万元以上的还款。姚某和余某因贷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发现余某于2010年11月至2013年5月向姚某借款3000多万元。在此期间,余某已归还大部分贷款,双方对贷款金额和大部分还款金额无异议。
在审判过程中,除了双方无争议的贷款和还款外,余提交了转账记录,证明2011年至2012年向广州工程部转账55945.11元。对于10笔转账,余表示,按照姚的指示汇入广州工程部账户,是归还贷款,但未提供指示或委托证据。姚否认了余的还款主张。
此外,余还提供了100万港元(相当于人民币775000元)的支票收据,以证明该款项也归还了涉及的贷款。然而,由于未能提供原收据,姚不确认收据的真实性,也否认是还款。
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未认定上述两项争议的总金额为6369595.11元,作出一审判决。
于某拒绝接受,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因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被裁定撤回诉讼。
法院决定罚款10万元,原告认罚。
后来,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姚承认上述争议的636万元以上是归还贷款,并确认工程部收到的所有款项已转入其个人账户。后增城法院再次审理此案。在审判过程中,姚再次确认上述争议的款项为还款。
法院认为,姚故意隐瞒案件的重要事实,否认还款金额巨大,构成虚假陈述,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应严厉处罚,决定对姚处以10万元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个人罚款金额不足十万元。单位罚款金额不足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律师说法
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虚假诉讼就像司法审判中的癌症,不仅严重侵犯了人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对案件事实承担真实、完整的诉讼义务。这是民事诉讼活动中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
在这种情况下,姚故意隐瞒案件的关键事实,并向法院作出虚假陈述,客观上阻碍了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诉讼秩序,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此外,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姚否认还款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应当依法严厉处罚。
此外,法院有责任打击常规贷款,规范私人贷款秩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深圳市经济纠纷律师所讲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和虚假陈述的,应当坚决零容忍,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信誉,营造诚信的社会氛围。
深圳专业债务律师带您了解讨债中易触及的四大违法风险 | 仅有收条欠条等凭据能否提起借贷诉讼?深圳债务追讨律师来回 |
我在全民彩票输了几万怎么才可以追回来? | 被家里人偷八万块到私彩报警了去派出所能不能追回 |
情人用了我十多万可以要回来吗深圳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 自己奥迪A6的车被别人卖掉了可是没有拿到钱深圳财产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