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并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共同经营的行为。同时,夫妻一方在离婚前的一段时间内频繁转账给另一方,无法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此类情况下,应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深圳法律咨询网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一、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夫妻应当平等相待,共同管理家庭,共同承担家庭债务。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以诚信为原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共同经营的行为,但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且夫妻一方在离婚前的一段时间内频繁转账给另一方,无法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这种行为可能存在欺诈等不当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深圳市实践案例
深圳市某公司的股东李某和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王某并未签署担保协议。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年利率6%。在贷款期间,李某将一部分贷款用于购置房产和股权,并通过非正常手段将一部分款项转入王某名下的账户。
后来,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银行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王某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且在贷款期间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转账给她的行为,这些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她不应该独自承担责任。
此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在贷款期间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转账给对方的行为,这些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李某和王某连带承担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
三、建议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个人债务的情况,建议婚姻双方应当共同还款。如果其中一方在离婚前频繁向另一方转账,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此外,在夫妻共同负债时,建议双方应当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夫妻一方存在欺诈等不当行为,应当向法院申请撤销不当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3.深圳市离婚案例
2020年深圳市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在贷款期间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转账给对方的行为,法院认定这些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9-01民初575号
该案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离婚后债权人要求该夫妻一方独自承担债务。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其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9民初632号
该案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离婚后债权人要求该夫妻一方独自承担债务。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其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总而言之,深圳法律咨询网提醒大家,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此过程中,建议婚姻双方应当合作,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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