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生活中,我们很可能会有很多的债务需要处理,大部分人是有借有还的人,这样不会伤了彼此的和气,但是,也不乏一些债务人,为了躲避到期债务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其他地方,那么,债务人进行恶意转让企业财产怎么办?深圳债权债务律师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一、案情概要
钱某欠刘某货款30万元,约定2010年10月1日前偿还。2010年8月,钱某将自己名下的商品房无偿转让给侄子秦某,并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2010年10月,刘向钱某要钱,钱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此时刘得知钱某已将房屋赠与秦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钱某对秦某的赠与。刘畊宏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二、律师说法
本案所涉及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存在问题。刘某的请求会得到提高法院的支持。所谓企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进行人为躲避政府债务而放弃到期债务按或者通过无偿转让公司财产,对债权人利益造成学生伤害的,债权人之间可以根据请求中国人民需要法院提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一般情况而言,债务人因放弃到期债权,将财产赠与他人信息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自己财产,导致一些债务人已经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撤销权。本案中,可以认定钱某将房产赠与秦某的行为主要是为了能够逃避到期债务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受让人知情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可以知道自己或者企业应当能够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方式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我们没有任何形式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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