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增加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得大额回报的违纪行为。龙华中心区律师计划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谈谈对这种违纪行为的理解。理解和把握违纪行为的内涵。违纪行为客观上表现为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得巨额回报,影响公平执行公务。关于民间借贷
龙华中心区律师认为,对大回报的判断应该主要基于回报的数量,而不是基于利率的水平。关于影响公平执行公务
《纪律处罚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中的可能影响公平执行公务更接近刑法理论中的抽象危险犯罪。在具体的危险犯罪中,损害法律利益的危险是具体的和现实的,行为和实际伤害的结果之间有密切的可能性。如果没有意外的因素和障碍,危险就会现实化为结果。具体的危险是一个要素,需要判断行为是否导致这种具体的危险。
因此,在确定这种违纪行为是否构成时,应结合现有证据材料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了解和把握违纪行为的延伸。要注意区分贿赂犯罪、民事违法行为和正常民间借贷。
首先,与贷款贿赂的区别。贿赂的本质是权力和金钱交易,它不会随着贿赂者支付对价的具体形式而改变。区分某种行为是违反纪律还是贿赂的关键取决于资本利得还是权力和金钱交易。如果审查对象是基于或主要基于公共权力,而不是基金获得高利息收入,则可能涉嫌贿赂。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听取审查对象对贷款行为的供词、辩护和借款人的证词,了解双方如何理解贷款行为,以判断行为的真正目的。同时,要综合分析是否存在盈利事项、是否有贷款必要性、是否基于双方自愿以及是否超过同期向非特定人员款利率等因素。二是与民事违法行为的区别。民借贷中的民事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向借款人提供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的资金。
龙华中心区律师认为,这种没有公共权力的纯民事行为不适用于《纪律处分条例》,有两个原因。首先,纪律和法律都有自己的调整范围。《民法典》规定了民事违法行为的救济措施。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诚信等基本原则达成贷款协议的,即使当事人对最初约定的利率有异议,也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民事法律救济。其次,根据《纪律处罚条例》第七条,党的纪律处罚是违纪行为的基本特征。虽然高利贷民事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但这种社会危害在正常情况下尚未达到党的纪律处罚的程度。
第三,与正常民间借贷行为的区别。违纪行为与正常民间借贷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影响公平执行公务。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如果证据不能证明影响公平执行公务具体来说,正常民间借贷行为的认定需要确定,贷款协议的形成与公职人员的身份无关。贷款对象为向公众吸收资金要真实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利率为向公众公开的一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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