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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失败后法院是否可以重启拍卖程序?深圳房产律师网告诉您

时间:2023-10-18 16:33 点击: 关键词:深圳房产律师网,司法拍卖

  根据有关规定,拍卖失败后的拍卖,应当按照第三次拍卖的底价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在第三次拍卖结束四个多月后,市场可能发生了变化,标的物的价值也有可能大幅波动。此时,法院将发出销售通知,以第三次拍卖的底价组织销售。客观上,它已不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来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拍卖失败后法院是否可以重启拍卖程序?深圳房产律师网告诉您

  自还清32000元之日起3年后,恢复债务人蔡的个人信用。第三,如何处理“逃债”?在这种情况下,设计了附条件债务豁免的清理方案,即如果发现债务人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不诚实的逃废债务行为,则放弃债权的承诺无效。

  在6年的征信期内,债务人必须接受持续的行为限制和监督,每年12月30日前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家庭年收入和债务偿还情况,接受债权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核查。同时,法院向债务人蔡某下达了《行为限制令》,主要内容是限制高消费行为。上述措施消除了债权人的顾虑,最终清算方案全票通过。

  最高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未果,申请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或者不能依法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通知书”。

  根据该条规定,本案涉案标的物经过三次拍卖后,启动变卖程序的前提条件是申请执行人青海银行拒绝或者不能接受标的物依法清偿债务。但事实是,三次拍卖无果后,青海银行和东湖公司均向法院表达了以实物抵债的意向,东湖公司也陆续提出了几套具体的履约方案。

  本案中,青海高院不能侵犯当事人以物抵债的意思自治,决定自第三次拍卖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变卖涉案标的物。因此,青海高院没有出具出售通知书,并不是因为程序不当。

  此后,青海高院在2008年11月10日告知青海人民银行,将对案涉标的物予以变卖企业或者抵债,但青海发展银行工作并未得到明确答复,仅是一个笼统提出需要依照法律判决方式实现抵押权的要求。

  之后,双方关系当事人之间一直以来就以物抵债及有关公司利息保障问题分析进行政治协商,并未再向法院系统提出自己变卖财产的要求。2009年3月16日,青海银行还向青海高院申请以房产抵债,此时距第三次拍卖终结已四月有余,远超出我国司法人员解释国家规定的七日期限。

  在此教学过程中,青海高院显然不宜置当事人信息沟通交流协商之现实而不顾,自行管理作出变卖决定。更何况,根据学习相关政策规定,拍卖流拍后的变卖应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但可以设想的是。

拍卖失败后法院是否可以重启拍卖程序?深圳房产律师网告诉您

  在第三次拍卖终结四个多月后,市场经济行情以及可能存在已有数据变化,标的物价值亦有发生影响较大压力波动的可能,法院此时再发出变卖公告,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组织变卖,客观上已无法完全具备一定合法性与合理性。

  在办案过程中,结合企业破产制度,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应当核实债务人的个人和家庭财产状况,发布债权声明,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财产核实情况。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该方案纳入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理念,如免除财产(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和医疗费用)、免除债务、追回丧失的权利和免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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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它实现了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同的功能和价值,被评为“2019年温州经营环境改善十大案例”之一,是全面体现温州市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算试点方案诸多特色功能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