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陈某在深圳市罗湖区开了一家雨花店。开张当天,叶女士办好了会员卡及充值3000元,凭此卡在美容院消费时享受会员半价优惠。办理信用卡后,叶女士一个接一个的消费722元。某天叶女士到该理发店购物,发现该理发店悄悄改变了店名,进店消费时又被告知原来五折优惠不能使用。叶女士追问后得知,原来的一家雨美发店因经营不善对外转让,需要继续充值1000元或重新办理会员卡并充值2000元,才能享受新店会员折扣。以为遭受了“套路消费”的叶女士联系了原美发店老板陈某,陈某回答说美发店已经转让,新店的经营方式与其无关。不能接受答复的陈女士请求退还卡上的剩余金额,而陈某则因店面经营不善而个人经济压力大而拖延给付。在此之后,陈女士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某雨美发店的负责人陈某返还卡内的2278元。
传统的消费是行不通的!当庭时,叶女士表示,尽管转让后美发店承诺可以使用原来的会员卡消费,但新店的消费价格比原来的一家雨美发店高3-5倍,“套路”消费者再次充值会员卡时并未取得原会员卡消费,应予以退还。而且被告人陈某在举证期间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开庭时也未到庭出席。法庭认定,被告人陈某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将理发店转让给第三人,其消费价格明显高于原约定,这种转让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因原理发店已注销,原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原告请求被告退还所剩的2278元,理由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返还原告叶女士未消费的剩余金额227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15条,当事人一方可以在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本案件中,叶女士在一家雨后的理发店办理,并与对方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但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叶女士同意,擅自将其转让给第三人,本卡可继续消费,但消费价格明显高于原约定,此转让行为对原告陈女士不产生法律效力。在得到叶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同时转让,并且可以继续履行。裁判提醒广大消费者,法律赋予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消费过程中遇到明显的不合理现象,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抱着“多一事不如一”、后来居上、后来居上的态度,否则就会助长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良风气。 深圳罗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