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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土地纠纷律师解读离婚妇女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

时间:2022-03-25 13:00 点击: 关键词:深圳​土地纠纷律师,征地补偿

  在征地过程中,对被征用人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贴、绿苗补贴和农村村民住房补偿。其中,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根据征地区综合地价确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征地人的补偿应当公平合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得到保障。

 

  也就是说,征地必须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让被征地人越来越穷,至少保证原生活水平不变,这是征地的底线,不能违反。

 

  然而,对于上述内容中提到的土地征用补偿,许多人自然认为离婚妇女无权获得外婚妇女。这种说法合理吗?在征地方面,离婚妇女真的没有安置补偿吗?深圳​土地纠纷律师为你带来下面案例。

 

       案件情况

  2000年,张与李结婚,张在婆家分享土地。2010年,张与李因性格不合离婚,户口未迁出。他们一直是XX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没有在其他地方分配土地。土地被征用后,村委会一直在向张发放土地补偿,但村委会换届后拒绝向张发放土地补偿。

 

  虽然经过协调,张已经发放了几年,但2019年后,村委会再次拒绝向张发放土地补偿。张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深圳​土地纠纷律师解读离婚妇女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

 

       法院裁定

  张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裁定村委会支付张2019年和2020年共计XX万元的土地补偿。法院判决后,村委会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2000年,张与李结婚,将户口迁入并分享土地,并取得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虽然张和李离婚后再婚,但张的户口没有迁出,一直在XX村。此外,张自占用土地以来,已连续几年获得土地补偿。即使张离婚后在村里没有房子,也没有住在XX村,他也不能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妇女在承包期内结婚,未取得新居住地的,发包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住在原居住地,但未取得新居住地的,发包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婚姻、离婚、丧偶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虽然村民会议决议是XX村村民自治的表现,但其决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认张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村委会的上诉。

 

       法官说法

  众所周知,如果你想获得征地补偿,你必须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但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没有明确的定义。

 

  但一般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是否有依法登记的永久居留权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当事人是否有当地承包地,是否形成相对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张在离婚后再婚,但他的户口在搬迁后并没有搬出去。此外,虽然张离婚后没有住在村里,也没有继续住在村里,但这只是一种生活方式。此外,由于其户籍从未迁出村,承包土地被占用后开始从村委会领取土地补偿,张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因其离婚而剥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在征地补偿费分配方面,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剥夺或侵犯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如果村委会以离婚为由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