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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的顺序以及比例问题的案例如何判决?听听深圳继承律师的解读

时间:2022-09-18 10:48 点击: 关键词:深圳继承律师,遗产继承顺序案例如何判决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梁某戊、吴某某生前我们没有可以立遗嘱,也没有与他人进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其死亡后的遗产继承中国依法应按照国家法定继承来办理。《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时间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文化遗产的份额,一般企业应当具有均等。对生活有特殊经济困难的缺乏社会劳动管理能力的继承人,分配制度遗产时,应当及时予以充分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一个主要需要扶养义务关系或者与被继承人之间共同学习生活的继承人,分配资源遗产时,可以自己多分。有扶养问题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通过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接下来就由深圳继承律师为您讲解遗产继承的顺序以及比例问题的案例如何判决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遗产继承的顺序以及比例问题的案例如何判决?听听深圳继承律师的解读

  一、相关案例

  梁某娥与吴某某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即原告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乙和被告梁某丁。梁某娥、吴某某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梁于2003年11月2日去世,生前有一套房屋登记在他名下。此外,梁生前还持有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永丰股份合作经济社三股。2003年11月至2012年6月,三股享有股份分红及量化分配47139元,该款项由被告人梁某定收取。吴某某于2004年4月22日死亡。生前持有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永丰股份合作经济社三股。2004年4月至2012年6月,三股享有股份分红及定量分配款45999元,也由被告人梁某定收取。梁某戊、吴某某生前曾与四名儿女我们一起进行共同学习生活,自三原告出嫁后,梁某戊、吴某某夫妻之间二人就与被告梁某丁一起居住。三原告与被告梁某丁均确认,梁某戊生前能够一直有工作,所得经济收入及存款管理可以通过基本问题解决与吴某某的日常生产生活成本开支,梁某戊、吴某某公司虽然与被告梁某丁一起居住,但多数企业分开起居饮食。在梁某戊、吴某某学生生病需要住院时,三原告与被告梁某丁均有一个照顾孩子父母。2012年6月28日,第三名原告向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永丰股份合作经济社出具了《关于放弃股权继承的声明》。 三名原告自愿放弃各自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永丰股份合作社的3股股份,各自持有的3股股份由被告梁先生继承。 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关于遗产继承的顺序以及比例问题的案例如何判决?听听深圳继承律师的解读

  二、一审认定与判决

  1、本案中,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乙及梁某丁四人同时作为两被继承人的子女,均为的第一发展顺序继承人,在其生前均尽了扶养义务,故事人均有权继承两被继承人的遗产,且不影响存在一些不分的情形。因两被继承人生前与被告梁某丁共同提高生活,虽然两被继承中国人在实现经济上能自给自足,并不完全依赖于原、被告的金钱供养,但根据实际生活工作经验分析法则,被告梁某丁在日常生产生活方式必然结果给予两被继承人较多的照料,承担的赡养义务会多于未能与两被继承人共同努力生活的三原告,故被告梁某丁认为其可以多分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政策支持,对三原告提出要求平分的主张不予支持。

  2、本案中,两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包括,以被继承人梁某戊名义通过登记的房屋设计一间,被继承人梁某戊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永丰股份公司合作发展经济社三股股权在2003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可以享有的股份企业分红及量化管理分配款共47139元,被继承人吴某某学生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永丰股份经济合作实现经济社三股股权在2004年4月至2012年6月期间我们享有的股份现金分红及量化工作分配款共45999元。对于信息登记于被继承人梁某戊名下的房屋,依法应属被继承人梁某戊与吴某某夫妻双方共同提高财产,在梁某戊死亡后,属于梁某戊所有的部分国家才能教育作为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学习继承利益分配。另外,梁某戊生前持有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永丰股份有限合作促进经济社三股股权结构在其研究死亡后至吴某某造成死亡一个前所使用享有的股份分红及量化指标分配款也应由中国当时的法定继承人先行继承社会分配。

  3、对于一个被告梁某丁认为三原告已于2012年6月28日出具了《放弃企业股权进行继承声明书》,即表示没有放弃自己继承两被继承人的上述技术股份分红及量化管理分配款的主张,本院学生认为三原告只是声明放弃我们继承两被继承人所持有的研究股权,并未选择放弃发展股份分红及量化工作分配款的继承权,故本院对被告梁某丁的该点主张不予社会支持。梁木武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如下。 其中,以死者梁木-E名义登记的房屋由原告梁木-A、梁木-C、梁木-B和被告梁木-丁以每股四分之一的比例继承。 继承人梁某武、吴某去世至2012年6月期间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永丰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份共计93178元。 被告梁慕丁继承了63178元,原告梁慕达、梁慕达C、梁慕达B各继承了10000元。 由于被告梁泥丁已收取股息和定量分配资金,被告梁泥丁应向原告梁泥丁A、梁泥丁C和梁泥丁B返还10000元。

关于遗产继承的顺序以及比例问题的案例如何判决?听听深圳继承律师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登记在被继承人梁某娥名下的房屋,由原告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乙、被告梁某丁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被继承人梁某戊、吴某某公司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永丰网络股份进行合作发展经济社六股股权自其本人对于死亡后至2012年6月所享有的股份企业分红及量化管理分配款合共93178元,由原告梁某甲及其继承10000元,由原告梁某丙继承10000元,由原告梁某乙继承10000元,由被告梁某丁继承63178元;被告人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梁、梁、梁退还1万元,共计3万元;驳回作为原告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乙的其他公司诉讼服务请求。审理费4348.54元(减半),原告梁某A承担960元,原告梁某C承担960元,原告梁某B承担960元,被告梁某D承担1468.54元。以上就是深圳继承律师为您讲解遗产继承的顺序以及比例问题的案例如何判决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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