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富伟,基本情况略。199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原西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1年3月6日刑满释放;1993年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原西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9月刑满释放。深圳律师为您解答一下具体的问题。
又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3月11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环县看守所。辩护人田育佳,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连恩,基本情况略。1997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6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3月13日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被告人王鹏江,基本情况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袁治业,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永刚,基本情况略。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3月11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环县看守所。被告人田学茂,基本情况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3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环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民国,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波,基本情况略。2009年3月13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环县看守所。辩护人马红兵,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西检刑诉字(20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富伟、王鹏江、田学茂、刘永刚、郭波犯盗窃罪,被告人王连恩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朝霞、吕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富伟及其辩护人田育佳、被告人王连恩、被告人王鹏江及其辩护人袁治业、被告人刘永刚、被告人田学茂及其辩护人吕民国、被告人郭波及其辩护人马红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被告人李富伟、王鹏江、王连恩与杨永翀、李志超(二人另案)等人预谋在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杨坳村刘咀队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西峰采油二区西137井组西21-022油井上盗窃原油作案。商定由李志超从西峰采油二区管理三单元被告人田学茂处购买井口防盗箱密码,并联系一姓白的巡线工在巡线时为他们盗窃作案提供方便。
五人以13200元购买一辆甘NJ12-61310号蓝色“五征”牌农用车为作案工具。从2008年1月至3月,上述七人共盗窃作案40起,盗窃原油178、42吨,价值890281、59元。作案中,由被告人李富伟、王鹏江与杨永翀在公路上放哨,李志超用自制的钥匙打开井口防盗箱并从井口阀门上外接水龙带至油罐放油,由王连恩驾驶该农用车至西峰区彭原乡王鹏江与李宏伟的收油点销赃。每次销售所得赃款7000余元,每周给被告人田学茂500元、给姓白的巡线工500元,余款李富伟等五人均分。
深圳律师了解到,2008年3月23日晚王连恩、李志超在盗油后驾车销售途中被查获,二人弃车逃离,“五征”车被查扣。之后,被告人李富伟、王鹏江、王连恩与杨永翀、李志超五人又于2008年4月下旬以12000元购买一辆甘NJ12-19521号蓝色“正宇”牌农用车,并焊了一口暗罐,从2008年4月底至5月14日,上述七人继续在西137井组西21-022油井盗窃作案,分工、销赃地点、分配方式不变,共盗窃作案16起,盗窃原油56、62吨,价值301968、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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