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被告人在作案起数的供述上相互矛盾,存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问题。与被告人郭波一同上班的三名工人在被告人郭波被抓后突然离岗,应查清是否与本案有关。应查清本案姓白巡线工的身份。被盗原油数量的认定缺乏充分的证据证实。深圳律师为您解答一下具体的问题。
公诉机关出示的电话记录不能反映被告人郭波与任何一个人联系过,刘永刚在庭审中亦讲到没有给郭波支付过分文好处费。综上,应该对被告人郭波作出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的事实1、2008年1月14日,被告人李富伟、王鹏江、王连恩伙同杨永翀、李志超(后二人另案),以132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甘NJ12-61310号的蓝色“五征”牌农用车(车上带有一容积为4、67吨的暗罐)为作案工具,商议由李志超联系油田工人提供帮助。
在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杨坳村刘咀队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西峰采油二区西137井组西21-022油井上,由被告人李富伟、王鹏江、杨永翀在公路上放哨,李志超打开井口防盗箱并从井口阀门上外接水龙带至农用车所载的油罐内盗油,被告人王连恩驾驶“五征”农用车至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下庄村王鹏江与李宏伟合开的收油点销赃。
当日共盗得原油4、43吨,价值22141、42元。获赃款7000余元,扣除李志超支付油田工人的1000元,剩余款项由李富伟给参与人均分。2008年1月22日,被告人李富伟、王鹏江、王连恩伙同杨永翀、李志超,采用同样手法,在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杨坳村刘咀队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西峰采油二区西137井组西21-022油井上,盗得原油4、43吨,价值22141、42元。
获赃款7000余元,扣除李志超支付油田工人的1000元,剩余款项由李富伟给参与人均分。2008年1月24日,被告人李富伟、王鹏江、王连恩伙同杨永翀、李志超,采用同样手法,在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杨坳村刘咀队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西峰采油二区西137井组西21-022油井上,盗得原油4、43吨,价值22141、42元,获赃款7000余元,扣除李志超支付油田工人的1000元,剩余款项由李富伟给参与人均分。
2008年3月23日晚,上述五人在同一地点盗油作案后,被告人王连恩与李志超在驾车销赃途中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民警查获,被告人王连恩与李志超弃车逃离现场。长庆油田回收原油4、47吨,价值22193、55元。“五征”牌农用车被查扣之后,被告人李富伟、王鹏江、王连恩及杨永翀、李志超于2008年4月下旬以12000元的价格从王有学处购买了一辆甘NJ12-19521号蓝色“正宇”牌农用车,并在车上焊了一口暗罐。
2008年4月28日,被告人李富伟、王鹏江、王连恩伙同杨永翀、李志超,采用同样手法,在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杨坳村刘咀队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西峰采油二区西137井组西21-022油井上,盗得原油3、53吨,价值18931、39元。获赃款7000余元,扣除李志超支付油田工人的1000元,剩余款项由李富伟给参与人均分。
2008年5月14日晚,上述五人在同一地点盗油作案后,被告人王连恩与李志超在驾车销赃途中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民警查获,被告人王连恩与李志超弃车逃离现场。长庆油田回收原油3、53吨,价值18811、37元。蓝色“正宇”牌农用车被查扣之后,因李志超未按约定给姓白的巡线工人分钱,与被告人李富伟、王鹏江等人产生矛盾,李志超退出盗油团伙。
后杨永翀叫来包柱柱(另案)参与,被告人王鹏江从其与李宏伟合开的收油点借来一辆带暗罐的吉AV-3601型蓝色“小解放”牌客货两用车继续盗窃原油。2008年8月21日晚六时许,被告人李富伟、王鹏江、王连恩与杨永翀、包柱柱窜至西137井组西21-022油井上,由包柱柱负责开井口防盗箱,并从井口阀门上外接水龙带至车上所载的油罐内盗油,其他分工、销赃地点不变。
深圳律师注意到,当晚共盗窃原油2、16吨,价值13016、16元。2008年8月23日晚,上述五人在同一地点再次盗油作案后,被告人王连恩与包柱柱在驾车销赃途中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民警查获,被告人王连恩与包柱柱弃车逃离现场。长庆油田回收原油2、16吨,价值1301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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