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住房权利纠纷。来自 x 村的村民王某于2016年6月去世。他是村里五宝家的经济支柱。他没有配偶和孩子,父母双亡。王某死后,X 村村民委员会根据《东营农村五项担保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打算将王某死前居住的房屋继承为该村的集体所有权,王某的房屋应作为王某的继承,由其继承产生纠纷,X 村村民委员会将王某的四个兄弟姐妹告上法庭。下面就由深圳房产继承律师给您分析法律案件。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王的兄弟姐妹辩称,2004年7月29日制定的《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删除了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中“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也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
法院关于审理企业认为,《东营市发展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工作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是东营市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文件,不能自已作为我国法院进行裁判的依据。《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数据处理;没有形成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要求我们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问题处理,但集体活动组织有权使用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本案中王某是X村的五保供养服务对象,但是他们并未与该村达成扶养协议,其遗产应按继承中国处理,王某的四兄妹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当有权通过继承王某生前房屋。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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