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留下了最后一封。有声的家书把财产留给儿孙。没想到,全家人都吵了起来...这是为什么呢?深圳遗嘱继承律师为您分析下面案例。
录音遗嘱引起争议
林姐姐(笔名)和林兄弟(笔名)是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去世后,林姐姐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和分割父母名下的两栋房子。被告林兄弟认为,他按照老人的遗嘱继承。
老人去世前,在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留下了一份录音遗嘱,明确了林兄弟的儿子林三(笔名)和原被告的兄弟姐妹的房子。
在审判中,被告林兄弟向法院申请了两名证人作证。证人陈述:他是原被告的姑姑。2021年1月27日,在被继承人林的要求下,他和儿子来到林的住所。林思想清楚,说要留下遗嘱。由于老人的眼病不能写单词,证人用手机录音。录音内容是一所房子给孙子,另一所房子给林姐姐和林兄弟,证人在法庭上播放原录音。
原告林认为,录音不能确定被录音人的身份,录音不属于遗嘱。即使录音是遗嘱,也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要求,视为无效遗嘱。
法院:录音遗嘱无效。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林姐姐和被告林兄弟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继承人,有权继承和取得所涉及的遗产。现在原告要求分割遗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批准。关于继承比例,被告认为应当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留下的录音遗嘱继承。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中记录其姓名、年、月、日。现在被告提交的被继承人的录音中没有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姓名也没有说明年、月、日,不符合录音遗嘱形式的法律要求,应当无效。
因此,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根据遗嘱继承意见不采纳被告林兄弟。争议遗产依法继承,原告林姐妹和被告林兄弟继承50%。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两名以上见证人应当在现场见证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根据上述规定,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人需要与遗嘱处理的财产无利害关系,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四十条对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日期不完整的遗嘱,不得依法承认,视为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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