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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归我,我还可以住吗?看看深圳房产律师的回答

时间:2023-10-18 14:49 点击: 关键词:深圳房产律师,房子

  “这房子不是我的,但我可以住在里面。” 近日,门头沟法院应用《民法典》,首次明确了民事调解书中居住权,让八十多岁的人生活。相关内容请和深圳房产律师一起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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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赵老太太年逾八十,有三女二子,丈夫已去世,老夫妻俩有一套企业共同发展房产,登记在自己去世的丈夫名下,现赵老太太与小儿子孙某在该房屋建筑居住。因孙某对该房屋的分配方式与其他子女教育产生一定争议,故将兄弟姐妹及母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进行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其他兄弟姐妹及母亲可以协助我们将该房屋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公司登记至其名下。

  法院主持双方信息进行社会调解,调解中,子女们考虑到自己母亲年岁已高,需有人能够直接影响照顾一个母亲的生活日常起居,经协商,决定由小儿子孙某照顾孩子母亲文化生活起居。关于我国房屋土地所有权,在征求母亲不同意见后,同意该房屋归孙某所有,大家也愿意配合孙某办理房屋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但要求孙某保证学生母亲生前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

  法院提供依据企业双方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确认该房屋归孙某所有,其他国家兄弟姐妹及母亲为了配合我们将该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并确认自己母亲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同时向双方释明,为更好地保障中国母亲的居住权,可以作为依据该调解书向登记管理机构通过申请数据进行居住权登记。

  法条速递

  第366条[居留权的界定]居留权人依照约定,享有占用或者使用他人住宅以满足生活需要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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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8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居留权的确立应免费进行。确定居留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留权登记。居留权在登记时即已确立。

  第371条【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律文书或征收管理决定因素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工作或者中国人民对于政府的征收企业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可以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通过征收方式决定等生效时发生发展效力。

  深圳房产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作为物权中的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的确立对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担保、租赁和购买的住房制度,让全民居住,满足特定群体的生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是在养老和财产继承问题上,可以更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保障老年人的生活。

  例如,在这种情况下,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居留权的确立可以满足父母在其有生之年以其名义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子女的愿望。 也可以保护父母在失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不会被自己的孩子赶出房屋,造成无固定居所的局面。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大家一个可以同时通过企业设立居住权合同管理或者学生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没有设立居住权,但要向登记工作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盖因居住权系登记生效主义,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文书所设定的居留权不同于遗嘱或合同所设定的居留权,是在文书生效时而非登记时设定的,但是,居留权人仍然可以根据本文件申请居留权登记。 通过公开宣传更有效地保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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