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土地征收申请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了土地首次审批的四个主要程序,下面和深圳法律咨询网律师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拟议收地通知程序:
根据《土地资源管理》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这些地方发展人民对于政府拟征收土地的,需要将征收工作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技术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经济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问题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进行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根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九)的要求,在依法批准征地前,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路线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通知后,任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地土地上抢抓种植、抢种、抢建地上绿化苗木,征地不予补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征地报批前履行告知程序是征收部门的法定职责,并规定了具体的公告内容、公告方式、公告区域、公告时间。被征收农民在未被告知征收的情况下,在被征收土地上种植青苗或新建附着物,原则上应给予合理补偿。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只将计划征地的有关信息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导致被征地农民无法及时了解征地信息的问题。但征地批准后,以征地信息已告知农民为由,对农民新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导致矛盾不断。因此,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农民需要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法律意识,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
二、现状调查确认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规定,但结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14)和《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10),可以确定“土地调查”的程序应当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而现实中很多农民发展自己国家根本问题没有签字确认学生自己的土地资源状况,大部分企业都是村干部和他人代签,弄虚作假欺骗批地机关。批地机关在审查批地时,一般需要进行的是书面审查,而不是亲自向被征地的农民核实,这就容易造成被征地的农民生活没有签字确认,土地依然被批准征收的情况分析出现。所以,被征地的农户如果研究发现对于这一基本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举报或通过相关法律规定程序维护他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布拟征用土地公告后,应当“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这一修改意味着听证会不再由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申请,但只要满足大多数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就有主动组织听证会的法定职责。
在听证过程中,负责管理组织听证的机关人员应当通过将其作为补偿技术标准、安置途径的有关研究证据向听证的农民出示并作出分析说明。如果被征地的农民认为征地机关拟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主要依据自身不足,可以发展提出我们自己的建议,如果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建议以及合理利用合法,征地机关应考虑学生重新更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对策建议,听证机关部门应该如何形成笔录,这个笔录也是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四、组织、审核和上报征地材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计算和实施有关费用,确保费用到位,确实难以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协议。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还需要制定农地流转计划、耕地补充计划、土地征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建设用地报批报表。 最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报送公文审批。
以上是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的土地审批程序,在实践中会出现各种复杂情况,请被征地农民与深圳法律咨询网专业律师及时沟通、协商遇到问题,希望各家各户在征地过程中知情权、参与权能得到及时保护,最终能够得到合理、满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