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涉案房屋原属大勇父亲与亲生母亲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大勇的母亲去世。2009年5月,父亲与继母再婚。
2009年7月,大勇通过继承遗产和父亲的房屋产权赠与,获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出具了承诺书,承诺父亲和继母有权终身免费居住该房屋,继母有权在父亲百年后继续居住该房屋。同时,声明父亲和继母只能居住,无权出租、出售和出借。
2018年1月,大勇的父亲去世,66岁的继母仍然住在房子里。同年6月,大勇离婚,要求继母腾出房子,被继母拒绝,理由是他没有房子住。大勇提起诉讼,要求继母立即以大勇的名义返还涉案房屋。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大勇在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时的承诺是其真实含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继母有权继续按照承诺住在涉案房屋内,大勇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同时,继母不得出租、出售、出借涉案房屋,因此大勇要求继母立即返还涉案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大勇的请求。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分析
物权人将财产赠与他人,受赠人承诺允许受赠人及其再婚配偶继续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直至死亡。根据现行法律,该承诺应被视为一种合格的礼物。财产转让登记给受赠人后,受赠人无权单方面撤销承诺。
本案纠纷发生时,中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居住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意义。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合理,而且符合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有关精神。本审判理念贯彻了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房地产问题,保护老年人,有效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上述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现在,丧偶老人再婚更为普遍。如何保证再婚老人的居住权?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关于居住权的有关规定可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起1月1日起生效。该规定确立了两种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一是可以签订居住权合同,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二是以遗嘱的形式设立,即老年人在健康时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遗嘱从再婚妻子居住至百年。因此,再婚老人可以通过获得居住权来保护自己的居住权益。深圳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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