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住在德化县的老陈和他的妻子生前有阿龙和其他孩子。老陈和他的妻子死后,阿龙起诉了几个兄弟姐妹。其中,老陈和他的继承者阿乐是否能继承遗产引起了争议。最近,德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原来,在生下阿龙和其他四个孩子之前,老陈和他的妻子养育了阿珍作为女儿。20世纪80年代初,阿乐根据农村习俗为老陈做了继承人,并与阿珍举行了婚礼。婚后,阿乐和阿珍共有三个孩子。后来,阿珍死于农作事故。
陈和他的妻子死后,留下了他们生前建造的房子作为遗产。然而,孩子们对遗产的继承发生了争议。经过多次协商,他们仍未能达成协议。阿龙起诉法院分割遗产。
那么,阿乐作为继承有权继承老陈夫妇的遗产吗?
法院裁定
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
经审理,法院认为阿乐作为继承人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成年前由亲生父母抚养,这种继承人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收养,而是封建迷信性质的继承人,更承载着香的目的,的,所以阿乐和陈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支持关系,也不能实现收养关系,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陈的遗产。但根据法庭审发现的事实,陈和他的妻子是退休工人,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没有孩子的经济支持。阿乐可以在陈和他的妻子生病期间给予陪伴护理。陈和他的妻子死后,阿乐也按照习俗处理了葬礼。应当认定,阿乐已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可以丧偶女婿的身份履行主要的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对此,法院裁定阿乐、阿龙等子女按份继承遗产,而阿珍的遗产份额由三个子女继承。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第一继承人不继承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本系列所称子女,包括已婚子女、非已婚子女、养育子女和有支持关系的继承子女。继承、继承本身具有封建迷信色彩、继承子女、继承子女等不是法律规定可以继承遗产的子女类别,因此不享有继承权。
但是,从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角度来看,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遗产继承。深圳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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