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很多城市公交车以及司机没到站进行坚决不停车?这是有教训的!最近深圳知名刑事律师代理了一起类似的刑事案件,该院日前二审改判:被告没有公交企业公司和广州天河区住建局各要赔偿19多万元。
案件经过:
一天晚上,广州的郑老师带着女儿上了N路公交车。大约1800时,公交车进入天河北路汽车站,在到达站台前停下来,打开车门供乘客上下。 下公共汽车时,抱着女儿的郑小姐没有注意到车后门地上有一个人孔盖塌了。 然而,他脚后跟掉进井盖下面凹陷处,他倒在地上。 郑老师发现她的脚不能动了,于是路人把她扶到路边,救护车把她送到医院。 事件发生后,林和街派出所在公交车上进行了录像素材。 郑小姐的伤势后来被认定为9级残疾。 程女士认为,巴士公司和市建局均有过错,造成人身伤害,并要求公共交通公司和区房屋建设局共同赔偿因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及其他损失超过40万元。
根据初审法院的酌处权,郑女士被裁定对90% 的损害赔偿负责,巴士公司和房屋管理局各自负责5% 的损害赔偿。郑女士就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令公交公司和住房局各承担郑女士损失的50% ,各赔偿19万多元。
二审法院指出,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二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认为,郑小姐在下车过程中,并无明显过失。公交管理公司可以作为一个专业客运服务机构,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地运往目的地,包括质量保证乘客信息安全下车。因此,公交集团公司在停靠站点时应当进行选择网络安全平坦的路面,让乘客下车,即便是在站点,也应有所选择,发现路面结构存在财务风险,应当如何规避,以保证乘客的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当车辆停车时,是傍晚,天空很暗,视线很差,郑老师抱着一个孩子下了车,在这种情况下,郑老师下了车是因为路面不平造成的伤害,不能归咎于乘客。 而司机在桥上的车辆,借助灯光,容易清晰地观察到道路状况,完全能够检测到危险的存在,因此公共交通公司是有过错的。
律师辩称,住房当局有责任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它本应及时发现道路缺陷并及时修复,以确保行人的安全。房屋委员会没有及时修复倒塌的沙井盖。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两人以上分别实施造成同样损害的侵权行为,如果可以确定责任大小,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责任大小难以确定,应当平等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公交公司未按交通规则停车,天河区房管局未修复坍塌的井盖造成损坏。公交公司和住房局分别承担郑小姐伤残损失的百分之五十,即两名被告分别赔偿原告十九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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