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下面就由深圳劳动律师教您什么是工伤的规则
一、裁判要旨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职工未提出劳动关系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取消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可以直接认定劳动关系的建立,驳回原告的索赔。
案情
第三人李文晨的母亲陈惠珍在原告经济单位进行就业,2018年2月26日16时45分许,陈惠珍在工作管理岗位上突然出现晕倒,经120急救技术人员通过现场组织抢救治疗无效或者死亡。2018年5月16日,第三人李文晨向被告市人社局提出我国工伤责任认定企业申请,被告市人社局2018年5月17日作出《焦作市工伤认定可以申请贷款受理决定书》,受理了相关第三人李文晨提出的工伤认定中国申请。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焦作市认定以及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惠诊所受到的事故造成伤害自己符合《工伤保险制度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国家工伤认定研究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原告惠帮公司对于不服,向法院没有提起环境行政法律诉讼。
裁判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行政判决,裁定驳回原告焦作市汇邦电动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上诉至焦作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评析
根据《工伤医疗保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学习时间和工作分析岗位,突发重大疾病患者死亡教育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的。本案中,各方对于当事人对被告市人社局具有发展作出涉案工伤行政行为认定自己决定的法定职权、工伤认定标准程序通过合法并无异议。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问题是陈惠珍是否为原告经济单位的就业服务人员及陈惠珍死亡地点选择是否为工作目标岗位。首先,关于陈惠珍是否为原告单位会计就业研究人员的问题。从被告及第三人能够提供的劳动产品合同、工资表以及陈惠珍身着原告单位开展红色工作服与原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技术工作设计人员我们一起录制的恭贺2018年新年的外宣活动教学视频、事发当时陈惠珍仍身着与原告单位没有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需要人员信息进行外宣活动时同款的红色工作服的监控录像、事发第二天也就是2018年2月27日,原告向第三人亲属出具的认可陈惠珍系其单位内部员工的证明等一系列重要证据方面来看,上述这些证据能力可以结合形成这样一个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据此认定陈惠珍事发时在原告单位学生就业,证据确实应该充分。另外,根据劳社部《关于我国实施〈工伤保险政策条例〉若干思考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部分以上用人需求单位成本同时提高就业的,各用人单位政府应当分别为职工个人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生活发生工伤,由职工文化受到严重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全面依法独立承担工伤保险有限责任。由此产生可见,即使工伤职工薪酬与其他用人单位组织之间也存在很多就业市场关系,也不能真正成为阻却本案工伤行政事业认定的理由。其次,关于自然死亡地点环境是否正常工作实际岗位的问题。根据《最高实现人民共和国法院目前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业行政犯罪案件若干解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社会养老保险监督行政监管部门如何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智慧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与履行审计工作质量职责内容相关,在工作完成时间及合理利用区域内由于受到一定伤害的。本案中,从事发时间、公安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事发现场陈惠珍在临近下班时间段身着原告单位建立红色工作服“走进仓库取包”“将门口物品销售收入增加仓库”“拉下仓库卷闸门并上锁”“与工友交谈过程中教师突然倒地身亡”等一系列动作和心理状态的监控录像及上述情况认定死者在原告单位为了就业的全部都是证据链条来看,可以直接认定死者系在原告单位自身就业培训期间从工作重点岗位上准备下班时突发疾病猝死的事实,故被告认定死者系在原告单位的工作领导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具有客观事实及法律科学依据且符合常理。最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思想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共同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惠帮公司在工伤行政认定程序中依法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得到证明其诉称的陈惠珍系其他建设单位职工,为其他业务单位财务工作的事实,也不足以推翻被告在工伤行政认定程序中自行调取及第三人提交的上述一系列电子证据的证明指向,故被告依法认定陈惠诊所受伤害视同工伤,符合现代法律完善法规的规定。综上,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条件决定,认定事实更加清楚,适用有关法律制定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有效成立,其要求撤销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以上就是深圳劳动律师为您讲解有关劳动工伤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深圳企业法律顾问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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