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女婿那句“怀疑岳父母要这么多钱是要给他们亲生的儿子”,这拳打得心机太深了,这事儿于理于法女方父母都有权要求分!L小强热线-浙江教科的微博视频
妻子因车祸去世,赔偿款打到丈夫账号里,在丈夫不主动提出给岳父母分的情况下,老两口找上门要求分,于法于理都不过分。女婿面对岳父母要分割赔偿款的要求到现在还一副“意外、吃惊”的样子,而且一边强调“他们是养父母”、一边猜测“他们要把钱给他们的亲生儿子”......可以想见这女婿当初是什么样子,岳父母翻脸起诉完全正常!
从视频内容中双方见面沟通的交谈来看,女方父母说的话也都在理和法上,没什么毛病!
简单解释一下这事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1、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问题。
不确认这个事件中当年是否办了正规收养手续,但即使当时不太正规,估计事实上抚养到成年且从户口上也早与养父母确定了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确认形成了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法律上与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一样,这时强调什么”养父母“没有意义。
2、父母有没有权利分出嫁女儿的车祸赔偿金?
在这个问题上强调”出嫁女儿“有点恶心,出嫁了和父母的法律关系仍然在呀?
法律上车祸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一般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赔偿内容。在分配上医疗费、丧葬费都有特定支出目的,谈不上分割。
被抚养人生活费也有特定指向,未成年的子女和年老需要赡养的父母是支付对象,法律上也有具体算法,是谁的就给谁。
其它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一般就是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了,协商不成原则上平分,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份额。
最后说明一下:实践中不管是儿子去世还是女儿去世,在留有(外)孙子女的情况下,死了子女的父母确实有一些会放弃分割赔偿金,把财产留给(外)孙子女。但这种放弃以自愿为原则,不是义务。而且有时候事也分怎么做,在世配偶拿到赔偿主动跟老人协商有个态度,绝大部分老人还是可以通过情达理的。
道理上,在世的配偶可以担心死者父母把财产给死者的兄弟姐妹,死者的父母也可以担心在世的配偶再婚把财产给未来的配偶和未来的子女,这两种情况也都发生过,谁都别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说别人,协商不成,还是依法处理吧!
中国法律规定父母继承遗产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遗嘱继承,一种是法定继承。父母去世后,遗产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根据收养法,被收养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确立而消灭。那么,父母可以继承孩子的遗产吗?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寻找法律网的边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父母可以继承孩子的遗产吗?
子女赡养父母是义务,父母年老时接受成年子女的帮助和支持也是老年人的权利。中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是子女继承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父母有权与被继承人的子女、配偶(如有)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且父母在继承子女遗产时多是年老体弱多病,要保护自己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对那些非法侵犯老年人继承权的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第十条继承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爷爷奶奶。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号码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子女。
继子女。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父母相同、同父异母或者母亲不同的兄弟姐妹。
父亲的兄弟姐妹,养父母的兄弟姐妹,有依赖性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2.遗产是指死者生前立下遗嘱,将遗产交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扶养人承担被继承人出生、抚养、埋葬的义务,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这种方法主要发生在老年人没有赡养的时候。
4、法定继承,即在上述三种情况不存在的情况下,由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存在两种以上的继承,在四种继承方式中,遗赠和扶养协议的效果最高,其次是遗赠,法定继承的效果最低。
第三,继承的范畴有哪些。
1.合法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和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分配原则继承财产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遗嘱外,任何人不得变更。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完全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者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为其公婆或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并按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公公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视为第一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爷爷奶奶。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确立。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随时提出继承,也可以在遗产分割前明确放弃继承权。没有明示放弃的,视为对其继承权的默认。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继承的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确定继承人及其死后个人财产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遗嘱人对其遗嘱行为和内容进行公证;
(2)自写遗嘱。即立遗嘱人写的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委托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写遗嘱。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应当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并由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证人不得是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记录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方式确定遗嘱的内容。记录遗嘱和遗嘱一样,需要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并对他们的证人进行录音录像。此后,录音录像应当密封,并由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记录或公证时,以口头方式立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因为法律不限制公民遗嘱的数量和形式,也尊重公民随时变更遗嘱的意愿,所以现实生活中会有很多遗嘱并存。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有多份遗嘱,内容有不同形式的冲突,其中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涉及的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在法定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后代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是基于行使继承权的主体应该是实际存在的,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是不可能行使继承权的。为了保护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直系血亲的物质和经济利益,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后代与代位继承有直接关系。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4.再继承。
再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故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继承人;已故的继承人被称为转移继承人。
深圳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遗产继承权转移给法定继承人。”再继承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上述《意见》第五十三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产,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产的权利转移给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