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和刘是朋友。2020年3月15日,魏以家里有事为由借了刘的车,刘没有核实魏是否有驾驶资格就把车交给了魏。当天17时40分,魏驾驶车辆沿洛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某中学施工现场。遇到外人潘,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洛宜路自东向西行驶。汽车左前部与电动三轮车左前部相撞,造成潘、李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魏逃跑了。2020年4月2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潘、李不对事故负责。魏还因交通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21年5月,李以魏、刘、车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侵权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魏承担全部责任,李不承担责任。李的损失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由事故侵权人承担。刘是事故车辆的所有者。将车辆借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魏,对事故有过错,也应对李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实,李的损失共计274019元,保险公司应赔偿12000元,魏应赔偿14014元,刘应赔偿38005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二百零九条规定,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法是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时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规定。根据本条,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这是因为在租赁、借用等情况下,车主和管理人不是用户,无法控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驾驶风险和车辆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但是,作为所有人或管理人,交通事故仍然可能存在过错。
机动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尽量不要因为情况而盲目贷款。如果确实需要贷款,应履行适合道路行驶的管理义务和用户选择的注意义务。具体来说,有管理义务的车主和管理人应确保贷款的机动车适合行驶。如果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机动车有缺陷,但忽视管理,允许机动车行驶,因此缺陷是交通事故或损坏扩大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了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我们应该从自己做起,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律观念,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抵制闯红灯、驶、强行超车、酒后驾驶、乱停乱放等一切不文明交通行为!树立文明交通意识,关爱自己和他人的生活,克服麻痹和侥幸,时刻牢记交通法规!总之,所谓千万条道路,安全第一,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借用他人车辆,更应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贷款人还应将安全车辆借给合格驾驶员。 深圳福田律师事务所
岗厦律师谈事故后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责任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