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酒后驾车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同桌饮酒者无劝酒行为,对马的死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四川省攀枝花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6岁男子马酒后驾车撞上路边灯杆和行道树,不幸死亡。
事发当晚,马先是在朋友家喝酒,然后去哥哥家喝酒,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92.4毫克/100毫升,为酒后驾车。
事件发生后,妻子杨某红等家属将与丈夫马某银一起喝酒的马某才、卢某、李某、柯某四名酒友起诉法院,认为一起喝酒的四人未履行安全护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要求法院判决四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74.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认为,马因酒后驾车死于交通事故。根据当时的饮酒情况,马的酒后状态、酒后下车等综合评价如下:
作为参与者,柯在饮酒过程中没有说服他喝酒,也没有看到马喝醉了。离开时,他还告诉李和马打车回去。因此,柯对马的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参与者,卢在饮酒过程中没有说服他喝酒。相反,马主动和他一起换酒。和其他三个人离开时,他们仍然清醒正常地行走。因此,卢对马的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和马银是同一单位的工人。他们两次喝酒都没有说服他们。虽然马银第二次喝了一些酒,但他们是自愿的。其他三个人没有强迫他们说服。他们离开时没有喝醉。他们一路走来很正常。在回工厂的路上,他们清楚地知道他们的亲戚在农贸市场旁边下车。虽然李告诉他一辆车要回工厂,但马银仍然坚持下车离开。与此同时,李知道马银的亲戚住在附近,和马银住在亲戚家里。李不知道马银的摩托车停在哪里,也无法预测马银会开摩托车回工厂。李已经履行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因此,李对马银的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第二次饮酒的组织者,马在饮酒过程中没有说服他喝酒。马离开时没有喝醉,走路正常。因此,马对马的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杨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后,杨等人拒绝接受,并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交通律师分析
从饮酒过程和交通事故过程来看,争议的焦点是同桌饮酒者的饮酒行为是否与马的死亡有法律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同桌饮酒者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名成年人,如果同桌饮酒者不说服或饮酒,根据《民法典》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风险和自我承担的规定,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这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承担同桌饮酒者的举证责任。
同桌饮酒后,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强迫劝酒;
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劝酒;
三、未安全送达醉酒者;
四、不劝阻醉酒者开车,造成车祸等损坏。
全国各地都有不当的劝酒行为,尤其是节假日、婚丧嫁娶等时间点和场景。节假日招待亲朋好友时,要热情敬酒,适度劝酒,千万不要强行劝酒;作为同桌的饮酒者,在和别人喝酒时,也要适度劝酒。同时,他们有义务在饮酒过程中提醒和劝阻饮酒者,并有义务在饮酒后照顾和护送饮酒者。深圳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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