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5日上午,被告陈某交通事故案在西湖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因交通事故罪被判处六年监禁。检察官、被告及其辩护人都出席了法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参加了审判。
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7月30日18时53分左右,被告陈穿着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巴士,从杭州西湖区古墩路新时代家居广场出发,前往杭州西湖区文二西路德加公寓东区。
当天19时04分左右,陈沿着文义西路从东向西行驶到竞洲路交叉口左转时遇到红灯,于是停下来等待放行。19时05分左右,左转指示灯变绿后,陈在驾驶车辆左转时,违反了左转时依靠交叉口中心点左转的规定。
在处理过程中,陈某因恐慌错误将油门踏板连续用作制动踏板,导致车辆在左转后沿竞州路从北向南行驶时继续加速。当车辆行驶到文二西路竞州路北侧的十字路口时,陈驾驶的车辆失控,撞上了十字路口西侧非机动车道上的遮阳篷,并将蔡带倒在遮阳篷下等待通行。之后,车辆冲进十字路口,撞上了从西向北左转弯的小型汽车的后部。碰撞产生的散落物破坏了跟随小型汽车的小型越野车挡风玻璃。此后,车辆继续冲向文二西路竞州路交叉口西南角,撞倒了等待在这里通行的秦等十人。碰撞产生的散落物伤害了人行道上的石和其他两也损坏了停在十字路口西南侧的小型汽车和小型普通公交车。最后,车辆在碰撞过程中向右翻倒,停在路边的墙上。
事故造成秦等五人死亡,蔡等四人轻伤,罗等三人轻伤,石等四人受伤但未达到轻伤。事故责任确定后,陈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决定。
被告陈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已经确立。
法院判决认为
陈交通事故造成五人死亡,四人轻伤,三人轻伤,多人受伤和财产损失,属于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况,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陈的自首情节,绝大多数受害者的积极赔偿,获得了绝大多数受害者的理解,并表现出悔改。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对陈的适当宽大处罚的相关意见被采纳。虽然陈的行为是过失犯罪,但在市中心交通事故中,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不良,应依法严厉处罚,不符合轻罪缓刑的适用条件,因此辩护人要求陈宣布缓刑与法律不一致,不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告陈有期徒刑六年。
深圳交通律师分析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深圳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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